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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东|倾听“她”声音!这部权益保障法征询何以大热

发布时间:2022-01-28 10:08:00来源: 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1月22日,历时近一个月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妇保法)在全国人大官方网站上的征求意见完成。网站数据显示,参与人数达8.5万人,意见超过42万条!

  同一网页上,这两个数字,是其他正在征求、或是已经完成征求意见法律草案的数十倍乃至数百倍,显示出全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的高度关注。

  上海市妇联也就此召开了征求意见专题座谈会,18位受邀女性中,有退休干部、在读学生、外企高管、家政员,也有学者、律师、医生,以及一名外籍人士。

  2个多小时,她们轮番发声,有人激昂、有人冷静,表达对这部法律从全貌到细节各个角度的关切,她们的意见将会一一传递给立法机关。

  从中,我们听见了这个时代最真切的“她”声音。

  “前几次都是小打小闹”,这次不一样了

  “作为妇女学研究爱好者,我看到修订草案出来,非常振奋”,复旦大学基础医学院党委书记许晓茵相当认可妇保法修订,“前几次修法都是小打小闹,这次修改48条,新增24条,不一样了,反映了先进性和时代性。”

  在她看来,先进性在于科学定义了何谓“性别歧视”。

  

  会议现场

  现行妇保法,在有关女性入职条款如第二十三条的表述是“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此次修订草案的表述则是“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被禁止的行为包括限定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差别化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等。

  “这样一个有具体情形的‘负面清单’,明确界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是性别歧视”,她说。而时代性在于,这条规定的末尾加了一句,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预估了未来可能产生或者正在产生性别歧视的新领域。”

  这是受到与会者点赞的“亮点条款”之一。徐汇区人民法院家事庭三级法官助理张光艳注意到,在有关家庭暴力问题上,修订草案明确,因恋爱、交友受到暴力侵害或面临暴力侵害危险的妇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婚姻中的夫妻拓展到恋爱中的男女,拓宽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内涵。”

  修订草案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认可,亦受到不少点赞和支持。

  “整体上,这次妇保法修订草案,无论是理念还是具体措施,都有很大进步,亮点很多”,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许莉在肯定后,也提出对修订草案调整的具体意见。

  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妇女因遭受性侵害因故不适合终止妊娠而生育子女的,可以不担任监护人,有权单方决定送养子女;无人收养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这是为了保护受性侵而怀孕生育的女性,她有权决定不做母亲”,许莉建议删除“可以不担任监护人”的表达,主要是由于法律逻辑,“如果已不担任监护人,后续以什么身份送养呢?删掉这半句话,决定送养了子女,那么自然她就不担任监护人了。”

  对文字的精准把握,反映了在场女性看待这部与自身权益息息相关法律的态度——较真、投入。

  让法律的表达更加明确、直接

  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市民中心主任盛弘一口气报了十条意见建议,包括对妇女的定义、增强政府监督职能、强化各层级群团组织对女性权利的保障义务、在大型招聘活动中确保一定的女性录用比例……以至于主持人不得不在她发言后提醒大家注意控制时间。

  “我带来的意见不止十条”,盛弘所在的虹桥街道是全国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几年来的立法征询工作,让居民参与立法的意愿和能力大大提高,她带来的意见中,不少是居民们的群策群力。

  盛弘的最后一条意见,是希望把修订草案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的“支持”一词明确定义,“‘支持’的表述太笼统、宽泛,可以赋予相关组织和机构主动为受侵害妇女提起诉讼的权利。”

  把不够明确的内容表达得更直接、明晰,是不少人共同的意见。

  “妇女权益保障的普法机关,能不能具体到哪个单位?” 张光艳从事家事审判工作6年,办理过1000多个案件,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很多女性对婚姻的法律意义及婚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生育抚养子女等事宜缺乏了解。

  “知识欠缺、经济条件不好,不明白婚姻带来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家庭关系的变化……如果能设立权威的婚前婚后教育课,让女性深入了解婚姻的意义,可以让更多女性作出更适合自己的婚姻选择。”她说。

  “目前男员工60岁退休,女员工分成女干部和女工人,分别55岁和50岁退休,因为这个身份区别,企业里有很多纠纷”,拜耳(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关系总监俞冰说。她指出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所表述的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那是不是女性也和男性一样60岁退休?需要明确。”

  “能否进一步明确,生育权是女性个人权利,无论妇女是否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是否终止妊娠、何时终止妊娠,应是女性自己可以决定的事项,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不应受到来自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

  张光艳的这段发言,几乎得到在场所有女性的掌声。

  同时保护男、女的合法权益,并不冲突

  

  与会年龄最小的,是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2019级本科生吴宇欣,和同学们沟通后,她带来2条修改意见。

  其一是关于入学。她们认为,修订草案中,“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有必细化“特殊专业”所指,且要考虑社会文化变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条件改善等因素带来的变化。

  其二是关于厕所。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写到,在政府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确保女性厕位多于男性厕位,“女性如厕时间比男性长,但关键不是厕位的多少,而是厕所是否够用;只规定女厕要多于男厕,或许会导致以减少男厕的方式来达标,因为最简单嘛!”她说,建议这个条款后加一句,“在确保女厕多于男厕的同时,并且足以满足大家的日常需要,同时为异性家长带幼儿出行等情况设立家庭厕所和无性别厕所。”

  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不意味着要侵害男性的合法权益。就家务补偿,张光艳也持有这样的价值判断,“如果离婚财产分割时已经倾向作为全职主妇的那一方,还要再给家务补偿,会不会也是一种不公平?”最关键的是需要有一个标准,为家庭全职付出的,一定要有补偿,且需要有一个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年份发布参考金额区间,按照子女数量多少、需要照顾赡养的老人数量、婚龄长短、再就业的难易,法院结合女方实际分得财产的多寡,酌情适用。”

  不长的一场座谈会,来自不同视角的意见还有很多:

  希腊人孔天芮认为,企业应该在聘用职工上,给女性划定最低比例;家政代表刘洋希望,对家政人员难以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给予更多关注;退休干部蔡兰珍觉得,应该更多重视退休女职工体检问题;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裁程红说,女性的地位代表一个国家的软实力……

  一场座谈散场,一次国家法律的网络意见征集也已落幕,但是,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行动不会停止,那与所有人的生命、生活息息相关……

(责编: 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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