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细化举措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医疗保障网。11月8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医疗保障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了相关情况。
《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的具体措施。要求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实施意见》明确要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返贫致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合理确定住院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困难情况,给予分类救助。
《实施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监测对象,做到及时预警。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增强救助时效性。
《实施意见》明确要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
困难群众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将更加便捷。《实施意见》明确要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出台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简化流程,实行“一站式”结算。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记者高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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