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救助中更多关注困境未成年人
作者:李淑颖(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是司法保护的重要形式。实践中,检察机关要主动、及时地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并保障司法救助金专款专用,这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司法救助中的具体运用和落实。
一、当前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盲区
一是救助对象有局限。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7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对8类未成年人应当给予司法救助,包括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救助,造成生活困难的;等等。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未成年子女因父母被捕入狱而陷入生活困境的不在少数,此类困境未成年人亟须国家保护,却被排除在法定司法救助范围之外。这不利于对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未能真正有效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二是司法救助金监管有盲区。接受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大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司法救助金基本由其监护人控制使用,监护人挪用、占用甚至侵吞司法救助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一般情况下,司法救助金是否真正被用于未成年人生活必需开销难以查证,仅能依靠工作人员定期回访或查看资金去向记录予以核实,但监护人往往缺乏应有配合,导致难以形成持续有效的监督。
二、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实践与创新
面对司法实践困境,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创新,努力为需要救助的每一个未成年人申请司法救助。
一是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线索筛查和移交机制。2020年底,福田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和控申检察两大业务部门合并成立了新的第六检察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成为未检和控申检察业务的交叉点。在业务融合的基础上,该院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线索筛查和移交机制。未检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被性侵、绑架等刑事案件时,需第一时间联系监护人及社工,全面了解、掌握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受创情况及家庭监护情况,及时筛查司法救助线索。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在告知权利义务的同时,检察官要重点告知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司法救助申请权;初步筛查后,由控申检察部门引导、协助当事人完善材料,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加快办理进度,将常规法定十个工作日内的办案程序缩短在五个工作日内。2021年,该院主动为4名未成年被害人申请27万元司法救助金。
二是建立三方监管模式。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部分监护人将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金挪用甚至短期内挥霍殆尽,司法救助金无法实现专款专用,未成年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福田区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下设的未保中心,引入区公证处作为公信力第三方托管主体,建立“暖阳护童”司法救助金三方监管新模式。福田区检察院因案施策,制订详细的司法救助金使用方案和司法救助金发放计划,将司法救助金一次性发放至公证处提存账户,由公证处代管。公证处作为司法救助金托管主体,受检察机关委托,根据发放计划向未成年人按时分期发放。未保中心持续跟踪司法救助金的使用情况,发现司法救助金被滥用、挪用等情形时,立即向检察机关反馈,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暂停发放或追回司法救助金。
三、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建议
一是适度扩大救助范围。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及时救助。因此,对因父母入狱而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也应将其纳入司法救助范围,对其及时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其摆脱当前生活困境,同时也能促进其父母真心悔罪,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是明确资金使用途径。建议相关部门明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的使用规则,明确规定对监护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可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以分期发放或者一次发放、分期领取的方式发放司法救助金。同时,明确规定司法救助金只能用于未成年人的康复、治疗、学习等方面。
三是创新资金监管机制。建议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相关部门结合未成年人成长实际制订详尽的司法救助金使用方案,并引入公信力第三方监管机构,实现“申请发放、委托代管、使用监督”监管新模式,确保司法救助金合理使用,司法救助目的真正得到实现。在司法救助金发放过程中,由第三方监督机构不定期或定期核查资金使用记录。一旦发现监护人侵吞、挪用、私分司法救助金,使用人不当使用、滥用司法救助金,由检察机关决定暂停发放,待相关情形消除后再行决定是否恢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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