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钟书的法学功底
作者:甘正气(中国民主促进会湖南省委员会宣传处副处长,法学硕士)
钱钟书先生被誉为“学术昆仑”,也是当之无愧的语言大师。其实,他对文史哲以外的学问,也有广泛涉猎。比如法学,仅从《围城》一书,就可看出,钱钟书对法学知识的了解并不肤浅。钱钟书的岳父杨荫杭还是著名法学家。
钱钟书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以及小说所写时代的法治概况都很熟悉。他对一些法律事实和术语信手拈来,他在《围城》中写道:“依照旧家庭的不成文法,孙子的乳母应当由祖父母出钱雇的。”这里钱钟书没有使用“惯例”“传统”等词语,而是用“不成文法”一词,让祖父母出钱请乳母这一做法具有了权威性和一定的强制性。“一切其他科目像数学、物理、哲学、心理、经济、法律等等都是从外国灌输进来的,早已洋气扑鼻。”这说明钱钟书已经觉察到当时法学的知识来源问题。
他注意到,东西方传统审判和当时司法中的惯常做法,幽默地写到小说里:“汪处厚走到圆桌边,手拍桌子,仿佛从前法官的拍惊堂木”“这吻的分量很轻,范围很小,只仿佛清朝官场端茶送客时的把嘴唇抹一抹茶碗边,或者从前西洋法庭见证人宣誓时的把嘴唇碰一碰《圣经》”“子潇听话中有因,像黄泥里的竹笋,尖端微露,便想盘问到底。鸿渐不肯说,他愈起疑心,只恨不能采取特务机关的有效刑罚来逼口供”。
《围城》作为一部主要描写知识分子日常生活的小说,婚姻也是其重要内容。钱钟书多次展现了其对婚姻法专有名词的准确把握。
例如,他将传统和现代婚姻法的术语联系起来:
“据说‘女朋友’就是‘情人’的学名,说起来庄严些,正像玫瑰在生物学上叫‘蔷薇科木本复叶植物’,或者休妻的法律术语是‘协议离婚’。”
他可以清晰地区分法律规制的严厉程度,能从和婚姻有关的民事法正确地联想到刑事法,为了讽刺三闾大学的“导师制”,他写道:
“假使不结婚的男先生训导女学生有师生恋爱的危险,结婚的男先生训导女生更有犯重婚罪的可能。”
他考虑到婚姻纠纷以及诉诸司法的法律成本问题,例如为了嘲讽汪处厚这类人的精打细算和老于世故,写道:“汪处厚的好运气更不用说。譬如他那位原配的糟糠之妻,凑趣地死了,让他娶美丽的续弦夫人。结婚二十多年,生的一个儿子都在大学毕业,这老婆早死了。死掉老婆还是最经济的事,虽然丧葬要一笔费用,可是离婚不要赡养费么?重婚不要两处开销么?好多人有该死的太太,就不像汪处厚有及时悼亡的运气。并且悼亡至少会有人送礼,离婚和重婚连这点点礼金都没有收入的,还要出诉讼费。”
作者对于程序法的术语能够从容运用,例如他写学生:
“无论如何,这些学生一方面盲目得可怜,一方面眼光准确得可怕。全心全意的赞美,未必尽然,有时竟上人家的当;但是他们的毁骂,那简直至公至确,等于世界末日的‘最后宣判’,毫无上诉重审的余地。”
作者对于法庭辩论的技巧也有深刻的洞见,他写唐晓芙质问方鸿渐:
“‘方先生现在住的周家,听说并不是普通的亲戚,是贵岳家,方先生以前结过婚——’鸿渐要插嘴,唐小姐不愧是律师的女儿,知道法庭上盘问见证的秘诀,不让他分辩——‘我不需要解释,是不是岳家?是就好了。’”
他能运用刑法里的术语写出新鲜的比喻:
“请的客一个都不来,就无异主人在社交生活上被判死刑。”
“阿丑熬了一会,说:‘大伯伯,你这枝铅笔好看得很。你让我写个字。’鸿渐知道铅笔到他手里准处死刑断头,不肯给他。”
钱钟书还具有非常现代的知识产权观念,注意到侵犯著作权的普遍和著作权保护的薄弱,针对小说中曹元朗的观点:“诗有出典,给识货人看,愈觉得滋味浓厚,读着一首诗就联想到无数诗来烘云托月。方先生,你该念念爱利恶德的诗,你就知道现代西洋诗人的东西,也是句句有来历的,可是我们并不说他们抄袭。”钱钟书写出了方鸿渐的心中所想:“怪不得阁下的大作也是那样斑驳陆离。你们内行人并不以为奇怪,可是我们外行人要报告捕房捉贼起赃了。”
钱钟书对于国际法也是了解的,他写道:“爱尔兰人气得咒骂个不停,喝醉了酒,红着眼要找中国人打架。这事也许是中国自有外交或订商约以来唯一的胜利。”
钱钟书写侯营长时,就将“军法”写入他的语言;写赵辛楣拿孙柔嘉打趣方鸿渐时,就几次写到“保护人”,如:“鸿渐,我和你是好朋友,我虽然不是孙小姐法律上的保护人,总算受了她父亲的委托。”小说里还经常出现“证据”一词。
《围城》中不难见到的法律术语往往被钱钟书写得妙趣横生,引人深思。这说明钱钟书不仅有着渊博的法律知识,还有着一定的法律思维,所以在使用法律术语时能够恰到好处,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时毫不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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