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首次审议
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美服务;网络产品和服务应有“防沉迷”功能;学校和幼儿园应当防控校园欺凌……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结合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形势任务发生的新变化,以及涉未成年人新业态的监督管理,修订草案对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校园欺凌、网络沉迷、整容低龄化等热点问题均予以回应,拟规定,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美服务
流行于成年人社交圈的剧本杀、密室逃脱等,正悄然演变出“儿童版本”,火热的同时,也带来了剧本质量参差不齐、管理形式亟待规范等问题。修订草案对这一类新业态提出了限制要求,拟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与其年龄、智力发展状况相适应,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此外,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设备。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等行为也不被允许。
未成年人群体中泛滥的容貌焦虑现象已不容忽视。针对“整容低龄化”等痛点问题,修订草案提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违者将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产品提供者应建立防沉迷制度
为了让未成年人安全、健康“触网”,修订草案提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同时,还应建立网络信息生产和传播审核制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防沉迷”也被写入了条款中。修订草案提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防沉迷制度,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产品和服务设置相应的管理功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为了保护孩子的隐私,还应建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等个人信息。
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组织、教唆、帮助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等。
学校幼儿园应当防控校园欺凌
为了最大限度保障校园安全,“防控校园欺凌”被写入了修订草案。草案特别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维护未成年学生、幼儿在校及在园的合法权益,包括防控校园欺凌;预防、干预和矫治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预防和处理性侵害、性骚扰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
此外,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入校及入园指导、民警巡逻等方式,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学校、幼儿园周边安全秩序。
修订草案还提出,本市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设置专席人员,收集意见建议,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同时,依托12355青少年心理与法律服务热线,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法律维权等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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