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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更新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149项行为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23-08-25 09:37:00来源: 新京报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列举了149项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明确具体适用条件。共涉及14个业务领域,涵盖食品安全、网络交易、广告监管、企业监督、公平竞争、产品质量、商标、专利、商务、合同、计量、认证、标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版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种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与2020年发布的第一版清单相比,第二版清单进一步扩大了容错纠错机制适用范围,事项由79项扩大到149项。同时,充分考虑各区市场监管局及社会公众反映相对集中的事项,经充分调研纳入了第二版清单。

  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销售混有异物的预包装食品及非定量包装的散装食品、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销售活动、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饲料广告中使用用户形象作推荐等,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及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细化了具体适用条件,既有利于基层执法标准统一,也防止清单滥用。

  此外,第二版清单加入了新的监管要求。如,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只要满足4个适用条件:广告主利用自有媒介(自办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印刷品等)发布的广告;初次违法;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要求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将不予处罚,管理措施为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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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违法行为轻微”?什么是“初次违法”?

  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涉案金额或者财物数量,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发生频次、持续时间,违法行为影响的范围或者对象,以及一定时期内当事人实施的同一类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查处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初次违法”,是指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综合执法办案平台等途径,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清单》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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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判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危害后果轻微”?

  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损害或者影响程度,包括降低、消除相关损害或者影响的时间、成本、可行性等因素判定。

  损害或者影响程度可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所得,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及影响范围等方面综合判定。违法行为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也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造成受害人较轻程度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且已经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没有受害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没有任何违法所得的,可以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造成较轻程度的社会影响,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且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对于“及时改正”,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相关影响),或者按照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予以改正并消除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相关影响)等因素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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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单中的适用条件是否都必须同时满足?

  清单中的每项违法行为都设置了具体适用条件,只有在同时满足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容错纠错机制。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特殊事项,设置了几种可同时适用的情形,每种情形内的适用条件要同时满足才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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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单外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容错纠错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清单外的违法行为,经调查符合上述规定的,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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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在清单内的违法行为是否都要适用容错纠错机制?

  《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能用尽用”原则积极适用清单,在查处清单中所列违法行为时,符合适用条件的原则上都应适用。但对于在清单内,经调查核实后认定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案件,经审批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责编: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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