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系列案一审宣判 首要分子被判无期
中新社北京11月6日电 收买勾结国家工作人员、侵吞骗取国有财产……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6日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高福新等人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至1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高福新以其实际控制的原北京东方长安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依托,以亲友关系、经济利益为纽带,纠集被告人李红军、高福刚等数人,长期盘踞于密云区核心地带,围绕旧城改造、土地开发等项目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拉拢腐蚀国家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逐步形成以高福新为首要分子,以李红军、高福刚等10余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随意殴打、强拆房屋、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8起,致使8名被害人轻伤、4名被害人轻微伤,多名被害人财产损失。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还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或意图骗取国有财产4.8亿余元(人民币,下同);收买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财产4.6亿余元,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法院审理查明,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违法犯罪过程中,时任北京市密云县副县长王广双、时任北京长安永顺经济合作社社长王洪春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高福新侵吞、骗取国有财产,牟取巨额不法经济利益。其间,王广双、王洪春还多次收受高福新贿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福新纠集李红军、高福刚等多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勾结收买国家公职人员,侵吞骗取国有资产,严重扰乱密云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对此,北京市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贪污罪等罪名,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高福新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红军、高福刚等17名集团成员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1年不等的刑罚。对王广双、王洪春等5名国家公职人员分别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3年不等的刑罚。对刘润滨、安卫国等4名被告人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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