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奴!废奴!】旧西藏的司法是保护平民还是贵族?
编者按:1959年3月28日,是值得西藏人民永远纪念的日子。“翻身了,翻身了!”曾经命价仅为草绳一根、自由与尊严饱受侵害的百万农奴和奴隶获得解放,开创了西藏人民当家做主的新时代,谱写了人类文明史上的光辉篇章。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到底是什么样的一种制度?让我们走进历史深处,共同翻开并铭记20世纪人类废奴史上最辉煌、最壮丽的诗篇,真切感受那段极不平凡的历史。
制度要靠法律来维系保障,从13世纪的帕竹政权到17世纪的甘丹颇章政权,西藏历经多次修法。
西藏的法律以等级分明、看人施法、神权至上、严酷残忍著称,早有众多学者专著剖析。我想强调补充的是,旧西藏的法律仅是个“指南”,是一些供办案参考的条文,至于司法实践,其实混乱随意,完全谈不上“依法行事”,大量的是依领主意志行事。
五世达赖喇嘛时期,有了一部较为详细的法典,称为《正直明鉴指南》,共13条,是一部民事、刑事不分,实体法、诉讼法相混合的法规,一直沿用至1959年1月。
这部法典中,关于“命价赔偿”的条文指出:平民杀死王公显贵、大喇嘛,要赔与死者等重的黄金,而铁匠、屠夫、郎生(奴隶)被杀,只需赔偿一根草绳。这明摆着,平民连一指甲盖的黄金也拿不出来,也从未见过有如此赔偿的实例。此条文意在威慑,强调人是有高低贵贱之分的,上等人的命是天价,平民百姓切不可犯上作乱。也充分证明,旧西藏之法律是贵族僧侣上层意志、利益的体现。
旧西藏的法律实施,未见有“徒刑”,故虽滥用法典,也未见“狱满为患”的现象。其监狱都是一些临时关押所,狭小、阴暗、潮湿、肮脏,体魄再强壮的人受刑之后待在里面,也不会活长久。
资料图:西藏民主改革第一村陈列馆内,旧西藏的各式刑具令人触目惊心 摄影:王佳豪
对犯人的惩罚,以剥夺生命和摧残肢体为主。死刑除了斩首、枪决,还有骑铜马、装牛皮、站笼等。肉刑广用剁手脚、抽脚筋、剜眼珠、割鼻耳、割嘴唇、割生殖器,以及鞭棍毒打、戴木枷脚镣、挂石环、戴石帽等。施刑后一般不再关押,重者被流放至边远之地,轻者放出任其自生自灭。
直至18军进藏时,拉萨街头可常见许多肢体残缺,戴木枷、脚镣、手铐的罪犯或爬或跪、哀求乞讨。旧西藏的施法观念,摧残人的肢体,让人皮肉受苦、痛不欲生要比长期关押惩处更重。长期关押要建监舍、派人管、供牢饭,耗资费力,很不划算。
深观旧西藏之司法实践,还有两大特色。
一为刑不上大夫。贵族、僧侣上层,除了谋反叛逆行为,一般不会被法律追究,什么施暴、强奸、贪赃、受贿、枉法,统统没事,是一小群地地道道的法外之人。
二为法权归于领主。政府之外,寺庙、庄园均是执法单位,均可设公堂监舍,办案施刑,属下农奴,动辄得咎,或打或罚,孰重孰轻,全凭领主的情绪和意愿;即使打残、打死了人也无妨。领主施法,随心所欲,哪有闲工夫去看什么《正直明鉴指南》。
旧西藏的农奴制法律体系,实际上还残留有奴隶制社会的深深烙痕。(中国西藏网 特约撰稿人/沈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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