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建设与党内监督理论的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我们党在监督执纪方面有很多新探索新实践,在此基础上,党的纪律建设尤其是党内监督理论得到了充实完善,这些成果集中体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以及有关重要论述中,为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提供了理论指导。
将纪律建设同其他几方面建设一起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阐述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提出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这是首次把党的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把纪律建设摆在了更加突出位置,凸显了纪律建设在管党治党、正风反腐中的治本作用,同时也更加丰富了党的建设内容,这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必然的结果。纪律建设的重视和加强,客观上要求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5年多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和纪律规范体系建设,新制定或修订党内法规90余部,努力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在“六项纪律”体系中重点突出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创造性地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类,相应地形成了“六项纪律”的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将这一创新成果写入其中,并强调“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这里面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的纪律规矩中最根本的,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第二,严明组织纪律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要求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他还强调,组织纪律性是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明确写入党章。党的十九大通过的新党章中,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明确写进来,强调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出发点是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是为了更好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党员干部,使其在出现违纪苗头时得到及时遏制,进而防止出现更大错误,通过把纪律挺在前面,实现抓早抓小,体现严管就是厚爱,最终管住绝大多数的目标。
加强对党的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需要讲究方法策略。党的十八大要求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建设基本要求中增写了第五条,即坚持从严管党治党,要求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同时强调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纪律建设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执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党内监督体系建设,完善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等,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规定“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对强化党内监督作出顶层设计。强化党内监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党内监督体系,因此,必须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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