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心理服务应树立 “大精神卫生观”
【聊健康】
作者:胡耿丹 郑允佳(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心理学系副主任、广东金融学院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日前,浙江省颁布实施《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在国内率先通过法规明确将心理健康体检纳入体检常规项目。这一举动引发热议,也再次引起大家对心理健康问题的关注。健康不仅仅是疾病或羸弱之消除,而系体格、精神与社会之完全健康状态。作为现代人健康不可分割的重要方面,心理健康关系每个人的幸福安康,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转型期。人们的生活节奏明显加快,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然而,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不健全、疏导机制不完善、管理服务能力滞后等问题依然突出。传统的针对个体的心理健康服务,已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心理需求。
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者被赋予新使命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自此,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正式纳入国家战略。2018年11月,国家卫健委等十部委颁布《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旨在通过试点工作探索社会心理服务模式和工作机制,将心理健康服务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精神文明建设,融入平安中国、健康中国建设。而精神卫生工作是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厘清其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及功能定位,对于精神卫生部门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实践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也赋予了精神卫生、心理学、社会学等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者新的使命。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街道钢丝厂社区邀请心理服务工作者,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廖海金摄/光明图片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包括心理健康服务和社会心态培育两部分内容,既关注个体的心理健康,又关注群体的社会心态,能够标本兼治社会治理中的各种心理问题,满足人民的心理需求,进而完成“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这一使命。因此,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者应树立“大精神卫生观”,以此为指导开展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包括从以“疾病”为中心转向以“健康”为中心,从注重“治已病”转向注重“治未病”,从依靠卫生健康系统转向社会整体联动,坚持“大卫生、大健康”理念,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即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治疗、危机干预等方式,引导公众科学缓解压力,正确认识和应对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有效防治心理相关疾病。
“大精神卫生观”要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者认识到,个体和群体的生活焦虑、职业倦怠、抑郁等消极情绪可以通过工作者来得到有效的援助、疏导和救治,使受助者能调动其自身内在的积极体验,从而复燃生命希望之光,再展理想信念宏图,重拾勇往进取动力。
不容忽视的是,在急剧的社会转型中,各种社会问题难免会对民众的社会心态造成负面影响,使得民众在社会态度、社会认知、社会情绪方面出现了消极的变化。这也说明了“培育人民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对当今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提示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方向和策略,即社会心态培育主要通过心理疏导和干预、个体心态和群体心态的培育等方式,提升人民的公平感、信任水平,降低人民的焦虑感,同时引导人们的价值观,最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心理服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笔者认为,社会心理服务=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心态培育。需要强调的是,心理健康服务和社会心态培育,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二者在关注视角、参与主体、服务对象、服务理念、心理危机介入点和目标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例如,前者的关注视角是微观的、个体的,而后者的关注视角是宏观的、群体的;前者的参与主体是专业机构、个体或者是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个体,而后者的参与主体是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群体。但与此同时,二者还存在紧密的联系。一方面,个体极端情绪或心理健康问题容易引发恶性社会事件,影响社会和谐,因此,针对个体的心理健康服务是社会心态培育的基础;另一方面,群体的社会心态也会影响个体的心理健康水平,影响心理健康服务的效果。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涉及精神卫生、心理学、社会工作等多个学科,其中,精神卫生部门是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直接承担者。因此,精神卫生人员是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其主要功能定位和作用在于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中的心理健康服务对象,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心理障碍个体、特殊群体和正常个体。与之匹配的服务理念为被动干预、咨询治疗,以及主动预防、提升和促进。对应的服务目标依次为帮助患者康复、适应社会;促进个体积极心态、心理和谐。因而,在未来心理健康服务中,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服务对象,不再局限于少数心理障碍个体或特殊群体,而是应该扩展到正常个体;服务内容不再局限于心理治疗,而是应该扩展到对正常个体进行心理健康培育;服务目标不再局限于帮助患者康复,而是应该扩展到提升个体的心理健康水平;干预的介入点不再局限于危机的末端,而是应该提升到危机的前端、中端。
笔者认为,在未来的实践中,精神卫生人员可通过各种措施和途径,来践行“大精神卫生观”的理念。例如,通过心理健康科普宣传,提升公众对心理健康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培养个体的人际交往、情绪和压力管理等心理卫生知识和技巧,让人们学会有效应对工作和生活中的压力;通过培养个体的时间管理策略,提升人们的时间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及时释放、减少压力。简言之,“大精神卫生观”不是强调有了心理疾病之后再去治疗,而是强调从正面进行积极心理建设,提升个体的心理健康水平,以减少个体产生心理障碍的可能性。这是一种从被动干预式理念向主动预防式理念的转变。
此外,除心理健康服务外,社会心态培育也是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精神卫生学科的专业性质,决定了相关人员在社会心态培育方面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消极的社会心态不排除是由各种社会问题造成的,积极的社会心态的培育也依赖于公平公正、沟通信任、律己担当、和谐良好的社会氛围,而这需要政府部门、专业机构、人民群众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建议实行“双责任主体”组织架构,即由卫健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同负责作为心理健康服务的责任主体,而由政法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同负责作为社会心态培育的责任主体,如此,这种组织架构更符合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内涵。
-
心理健康体检适合所有人
比如前面提到的这位“排便问题”患者,如果能早些来进行心理健康体检,可能困扰他十余年的问题早就解决了。及时发现心理健康问题并采取合适的干预措施,很有必要,这也是心理健康体检的应有之义。[详细] -
中国德国史研究70年的成就与思考
在过去70年中,经过几代学者的辛勤耕耘和不懈努力,我国德国史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密切关注国际德国史研究的最新动态,有鉴别地引入新的研究范式,拓展新的研究领域。[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