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内涵不限于法律
张文显在《中国纪检监察报》撰文指出: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个命题当中,“法”的内涵不限于法律,而是包括了党内法规、党的纪律、党的政策、党和国家的各项制度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明确提出这个法治体系包括“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除继续强调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外,有29处提及完善相关政策体系,222处提及制度建设。所以,讲法治并不是狭义的法律之治,而是包括了党规之治、政策之治、纪律之治、制度之治等。在明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命题中的“法”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说,“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包含着法律思维、党规思维、政策思维、纪律思维、制度思维,以及运用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党的政策、党和国家的各项制度、党的纪律、政治规矩等方式对腐败问题进行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等。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科学命题和政治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实质,是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其关键是守规则、重程序,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尊重和保护人民权益,自觉接受监督。(孟楠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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