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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郝鹏 发布时间:2020-12-18 08:31:00 人民日报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将“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作为我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着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市场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力量载体。截至2020年7月底,我国登记注册市场主体1.32亿户,其中,企业4110.9万户,个体工商户8834.8万户。充分激发亿万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能,对于“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积极应对国内外严峻复杂形势,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激发国有企业活力,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重大进展,规模实力明显提升,发展活力持续增强,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综合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勇挑重担,在应急保供、医疗支援、复工复产、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这为激发国有企业活力进一步指明了方向。要按照《建议》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紧紧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大力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新发展动能、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激发新发展活力、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切实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这是激发国有企业活力的重要前提。围绕优化结构、畅通循环、促进创新、稳定增长,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实体经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使企业成为创新要素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的生力军,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提高科技产出效率,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更好实现依靠创新驱动的内涵型增长。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市场化原则推进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推进能源、铁路、电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清理退出不具备优势的非主营业务和低效无效资产,完成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优化国有资本重点投向和领域,加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提供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建设和公益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

  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这是激发国有企业活力的重要基础。全面落实“两个一以贯之”,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职。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围绕激发活力、提高效率,着力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优先支持商业类子企业加快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全面推进用工市场化,建立健全按业绩贡献决定薪酬的分配机制,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强化国有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深入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切实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坚持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打造阳光国企。

  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这是激发国有企业活力的重要途径。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分层分类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把工作重点放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出资企业和商业类子企业上,既支持民营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又鼓励国有资本投资入股民营企业。合理设计和调整优化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拓宽社会资本参与渠道,进一步发挥各类基金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积极引入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战略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稳慎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骨干员工持股。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深度转换经营机制,在股东充分协商基础上依法制定章程,切实维护各方股东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董事会各项法定权利,支持对公司治理健全的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依法实施更加市场化的差异化管控。

  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这是激发国有企业活力的重要保障。深化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推动社会公共管理部门不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国资监管机构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推动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坚持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优化监管方式手段,注重通过公司章程、法人治理结构履职尽责,对不同企业实行差异化分类考核、分类监管,强化监督协同、严格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调整优化管控模式,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更加注重服务国家战略、提升产业竞争力,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更加注重提升资本运营效率、提高资本回报水平。

  激发民营企业活力,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民营经济实现更大发展,既要通过深化改革、优化治理、改善管理提高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又要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建议》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作出了重要部署。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良好的发展环境,能够让民营企业专心创业、放心经营、安心发展。创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环境,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准入的政策措施,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一视同仁。创造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环境,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失信成本。创造依法接受监管环境,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营造长期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保障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

  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数量最多的市场主体,必须保护好、发展好,为经济发展留住青山、厚植基础。加大税费、融资等政策支持力度,实施好降低增值税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确保各项支持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体系,支持企业更好参与市场合作和竞争,进一步激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活力和创造力。

  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企业强则国家强,企业兴则国家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有一批能够体现国家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引领全球科技和行业产业发展的世界一流企业做支撑。《建议》提出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为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实现更好发展明确了目标指引。

  弘扬企业家精神。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是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条件。引导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把企业发展同国家繁荣、民族兴盛、人民幸福紧密结合在一起,主动为国担当、为国分忧,带领企业奋力拼搏、争创一流。引导企业家勇于创新,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努力把企业打造成为强大的创新主体。引导企业家诚信守法,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自觉做诚信守法的表率。引导企业家承担社会责任,稳定就业岗位,关心关爱员工,重视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真诚回报社会。引导企业家拓展国际视野,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带领企业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中实现更好发展。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打造一批世界一流企业,是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以创新发展引领世界一流,深化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业态和模式创新,集中力量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形成一批引领全球行业技术发展的领军企业。以产业集成支撑世界一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在产业链价值链上不断向高端迈进,形成一批在全球产业发展中具有重要话语权和影响力的领军企业。以开放合作锻造世界一流,以共建“一带一路”为重点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内国际经济联动效应,形成一批在国际资源配置中占优势地位的领军企业。以卓越管理夯实世界一流,进一步加强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建设,强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不断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形成一批以内涵型发展引领质量效益提升的领军企业。

  在全社会大力营造重视企业、关心企业、支持企业的良好氛围。进入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需要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充分释放经济社会发展潜能动能。积极倡导尊重企业家、爱护企业家、支持企业家的良好风尚,鼓励支持更多优秀人才向各类市场主体集聚。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帮助各类市场主体解决实际困难,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力量源泉充分涌流。

(责编: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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