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荻枫:企业家精神是人的行为的本质体现
企业家精神深植于每个人的行为之中,每个人都有潜力做出创新,而这种创新的激励因素就存在于市场机制之中。
经济学史上,约瑟夫·熊彼得率先提出了创新理论和企业家理论。他认为,企业家的职能就是实现创新,这是具有开创性的观点。然而,遗憾的是,熊彼得的经济学基础仍然是主流新古典的均衡状态经济学。这种方法假设市场在任何时候都处于均衡状态或近似于均衡状态。即使外部基础变量发生变化,强大且迅速的均衡力量也能迅速达到均衡,也就是说,省略了对均衡是如何实现的解释。这是因为,主流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假设是理性人假设,而理性人被认为是拥有做出最佳决策所需的完全的知识和决策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当然从始至终一直都是处于均衡状态的。
以均衡状态为基础的主流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无法为企业家创新提供解释,因为全知或理性无知的理性人不可能具有企业家精神。因此,熊彼得认为,企业家并不是一般的市场参与者,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人,他们的行为是一个特殊的问题。企业家“首先会有一种要缔造一个私人王国,常常也是一个王朝的梦想和意愿”“其次则有征服的意志,奋斗的冲动”“最后还有创造的欢乐,把事情办成的欢乐,或者只是发挥个人精力,施展个人智谋的欢乐”。 由于企业家创新才能的发挥完全是企业家基于个人因素的行为,所以,熊彼得悲观地预测,在社会力量的作用下,创新将渐渐停止,进步成为一种机械化的过程,企业家英雄再无用武之地。他甚至得出资本主义将因此消亡的结论。
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人的行为的普遍性质,便可以知道,企业家创新和人的行为是完全统一的,企业家精神深植于每个人的行为之中,每个人都有潜力做出创新,而这种创新的激励因素就存在于市场机制之中。
首先,企业家创新不是盲目的,而是为了实现企业家利润或者说纯利润;其次,实现纯利润的方式是套利,即用较低的成本实现较高的收益;具体而言,企业家是在利润的驱使下,警觉地发现他人所不知道的知识,并运用这种知识把握潜在的套利机会。
人的行为包含了以上关于企业家创新的所有要素。首先,我们将人的行为限定为有目的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以较为满意的情况代替较为不满意的情况。这二者之间的差距,可以视为是一种“纯利润”;其次,人的行为总是一方面取,一方面舍,即用舍弃的较小代价换取较大收益,这可以说是一种交换或套利;第三,行为人是在选择、决定和企图达到一个目的,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必然会尽可能地利用各种信息来做出决策,包括发现新的信息并加以利用。可见,任何行为人都具有创造性的潜质。
人的行为因其具有创造性潜质,而区别于动物的生理反应或机器的按程序运转。我们以表面上最不具有创造性的人的行为来说明这点,比如说,某个人在某一家公司的同一个岗位上干了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他每天按时上班,按时下班,在同一间办公室,多年如一日干着差不多相同的活,从来没有什么变化。但他的这种行为,仍然不是什么条件反射或程序运行。他每天做这同一件事情,只是因为他还没有发现环境条件有什么机会,值得他改变行为,继续在这里上班仍然是他最好的选择。但是,他的行为仍然是在比较和取舍之后的决定,可以说,他每一天去上班都是做了一个独立决策,而不是简单的机械性重复。我们能够想象,如果他发现了什么更好的机会,能获取更大的利益,他肯定会做出相应的新的反应,而不会受制于现有的既定行为模式。
因此,这种人的行为的创造性潜质,如果得到了发挥的机会,就成为了企业家的创新行为。只要制度环境还允许人们通过行为改善自己的处境,或者说,允许企业家发现并利用可能的利润机会,就不用担心企业家创新精神的枯竭。企业家创新行为不是特殊人才的特殊行为,每个人在适当的情况下都可能展现出创新才能。(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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