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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礼乐: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审慎监管

段礼乐 发布时间:2021-01-05 08:42:00 深圳特区报

  提要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明白一个道理:对个别互联网金融创新行为的遏制可能只是切断了少数主体的某个融资渠道,提高其融资难度,但无损于整体的金融安全,而对非法互联网金融行为的放纵却会影响无数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财产安全和整个国家的金融秩序,甚至摧毁金融市场赖以存在的信用根基。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创新不断,但金融监管力度与金融创新速度存在错配,导致金融乱象频发。P2P网贷机构从高峰期的5000多家,目前已彻底清零,2016年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未能对P2P行业发展发挥有效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最近几年,国内很多互联网巨头利用平台优势形成庞大的用户基数,不断拓展业务边界,网络购物、社交媒体、交通出行等领域的互联网企业都在向金融领域渗透,推广消费金融、网络贷款等金融产品。很多互联网金融以创新之名,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大金融风险。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监管,符合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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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与长尾效应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的常态现象,也是金融市场繁盛的动力。金融市场发展史就是一部金融创新史。金融创新表现在多个方面,包括产品形态创新、交易技术创新、金融平台创新等。好的金融创新可以丰富产品类型,完善交易形态,活跃金融市场,助力经济增长,推动人类进步。互联网技术带来了经济社会多方面的变革,在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下,交往方式、产业形态、经济规则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导致金融业态也随之升级迭代,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市场深度融合的产物。

  互联网金融体现了长尾效应。美国《连线》杂志主编克里斯·安德森提出了长尾效应理论,他认为,社会的文化和经济重心正在加速转移,从需求曲线头部的少数大热门(主流产品和市场)转向需求曲线尾部的大量利基产品和市场。在一个没有货架空间限制和其他供应瓶颈的时代,面向特定小群体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和主流热点具有同样的经济吸引力。互联网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使游离于市场之外的大量尾部群体为市场所覆盖,使那些不被传统市场关注的用户需求得到满足。互联网金融是长尾效应在金融市场的精准运用,大量资产不足、信用难测、需求旺盛的群体难以从传统金融体系中获得金融服务,而互联网金融可以利用其平台优势、技术优势和渠道优势,将传统金融体系难以覆盖的用户吸纳到互联网金融体系,汇集用户小额资金沉淀成为平台大资产,利用平台分发机制精准满足用户小需求。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体系不具备的优势,实现用户的精准匹配、瞬时满足和广泛覆盖。因此,互联网金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用户进入金融市场的成本,满足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实现金融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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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可以推动普惠金融的实现,但其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小觑。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长尾效应实现了金融服务的广泛覆盖,但也使很多不具备基本金融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用户进入金融市场,放大了金融风险。这些用户之所以难以从传统金融市场得到满足,主要原因在于为这些用户提供金融服务不符合金融机构的风控规则,也违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服务群体的差异,会产生不一样的风险预期和风险后果。

  其次,互联网金融放大了金融市场中的非理性。金融市场存在广泛的非理性行为,“理性人”假设在金融市场中并不成立,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普遍存在过度自信、从众效应等心理机制,导致金融决策的扭曲。金融消费者的理性程度受知识水平、交易经验、资金规模等多种因素影响,从金融消费者的市场分布看,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消费者未必比其他金融市场的消费者更不理性,但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便捷化和远程化,却可能会恶化消费者的非理性程度。

  第三,互联网金融并没有缓解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传统金融市场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需要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高消费者的金融消费决策能力。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催生了海量信息,同时,互联网也是最佳的信息披露平台,互联网金融为解决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提供了契机。但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运行看,它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金融欺诈和误导行为在互联网金融市场同样很普遍。比如在P2P等领域,平台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用户选择,进一步加深了信息不对称。

  第四,很多互联网金融行为违背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原则。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交易渠道、交易技术有别于传统金融体系,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互联网平台的运作模式移植到互联网金融市场,片面追求用户规模,罔顾不同主体在信用水平、风险能力、资产状况等方面的差异,通过不当诱导、过度推广等方式实施无差别营销,严重违反金融产品适当性原则。

  最后,很多互联网金融产品脱离消费场景。最初,依托互联网平台的金融行为与互联网平台自身的传统业务存在关联,但随着业务边界的拓展,很多互联网金融产品脱离本来的消费场景,与传统的金融行为毫无二致,但又缺乏传统金融行为背后的监管约束。平台出现谋利性的过度放贷冲动,用户出现“薅羊毛”式的道德风险。

  互联网金融中微小问题的汇集会导致金融体系的风险承压,P2P爆雷带来的金融风险,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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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慎监管的制度实现

  针对新业态新领域的监管,政府的很多文件都提出包容审慎监管的思路。但何为包容审慎监管?包容的限度在哪里?审慎是如何体现的?包容审慎监管难以发挥监管作用时,如何转变监管思路?在新业态监管中,应当对这些问题予以明确。从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看,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出现了过度包容的问题。

  包容审慎监管与业态的新旧无关,与业态的本质特征有关。我国很多传统经济领域的市场化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因此,对很多传统业态的监管可以更加包容;从表面上看,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创新,呈现出与传统金融不一样的新特征,属于新业态,但任何金融创新都不能改变金融市场风险性、期限性等特征,都不能改变金融交易的本质,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能过度包容。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远远超过预期,互联网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金融乱象丛生,P2P行业的覆灭、小额贷款的无度扩张、数字货币市场的癫狂,等等,扰动了金融秩序,为金融监管带来挑战。金融衍生品的过度创新和监管滞后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根源之一,殷鉴不远。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投机诱发潜在的金融风险,应当在潜在风险变为现实危害之前,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消除金融市场的隐患。

  之所以对新业态提出包容审慎的监管思路,是因为面对新的产业发展,监管机构缺少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准确判断产业发展的方向和后果,进而难以把握监管的方向和力度。金融监管需要兼顾不同的价值取向,过于关注金融安全,有可能会抑制金融效率,过于关注金融效率,会损害金融安全和金融公平。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监管机构难以预判金融创新的后果,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如何确保在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公平的前提下不抑制金融创新,是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

  审慎监管不是自由放任。有经济学家认为,宏观审慎监管要面向事前、事中,这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非常必要。因此,需要强化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强化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备案审查,及时打击不符合金融创新规律的金融产品和金融行为。同时,构建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机制,通过资金存管、托管等方式确保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和风险告知义务,严格限制脱离具体消费场景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严格禁止特定的营销模式和无差别的产品推广方式,限制发布互联网金融广告,禁止向特定群体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通过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倒逼互联网金融企业合规经营。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明白一个道理:对个别互联网金融创新行为的遏制可能只是切断了少数主体的某个融资渠道,提高其融资难度,但无损于整体的金融安全,而对非法互联网金融行为的放纵却会影响无数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财产安全和整个国家的金融秩序,甚至摧毁金融市场赖以存在的信用根基。

  周期性的金融波动会影响监管部门的监管策略,从而导致市场的短期波动,不但不能起到规范金融市场的作用,相反却可能诱发进一步的金融风险。微观的金融监管会对宏观的金融稳定带来影响,与此相应,宏观的金融形势也会影响微观的金融监管,二者相辅相成。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发展会影响微观金融监管的方向、重心、手段和强度,进而导致金融监管的异化。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要注重监管的一致性,避免策略性监管。金融监管的一致性也是审慎监管的内在要求,可以消除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机会主义预期和机会主义行为。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

(责编: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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