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刚: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
从北京某单位的一名副处长体验送外卖,到北大博士后为写论文当5个半月外卖员,再到近日某外卖平台公司代表“近千万骑手均为外包员工,与平台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表态,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权益保障话题屡上热搜。应看到新就业形态的积极作用,并根据实践抓紧完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近一段时间,以外卖骑手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再次成为热议话题。对此,笔者以为应理性看待,减少情绪化讨论和炒作。
首先,应肯定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对劳动就业权保障的促进作用。新就业形态的出现,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数以千万计的就业岗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压力。劳动就业权是劳动权益的最基本内容,是其他劳动权益实现的前提。如果没有新就业形态提供的灵活就业岗位,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或将失去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
其次,新就业形态增强了对劳动报酬权的保障。在新就业形态中,大部分从业形式采取了按单结算的模式。有时即使消费者没有支付报酬,平台也会先行垫付给从业者,从业者免去了工资被拖欠的烦恼。这一进步值得肯定。同时,从工资水平来看,新就业形态的收入水平往往高于从业者所处劳动力市场的平均水平。这也正是新就业形态吸引相关劳动者进入的重要原因。
不过,由于发展时间短,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依然有继续改善的空间。近期人们热议的外卖骑手交通安全问题与出现工伤后的保险保障问题,分别属于劳动条件权和劳动救济权的范围,都是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方面。
劳动条件权是在具体劳动关系和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享有获得适宜劳动条件的权利。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等都属于该范畴。由于新就业形态的灵活性,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并且在休息时间可以不受平台指令影响。同时,网约车、外卖骑手所处的交通环境存在自身伤害和第三者伤害的风险,这也是目前有关部门制定并准备实施网约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险、一些平台企业组织购买商业保险的原因。在职业培训权方面,除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之外,一些平台企业为提升服务质量,也对员工开展了大量培训。在社会保障权方面,除灵活就业职业伤害险外,劳动者可以以灵活就业者身份参与城镇居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但目前仍存在户籍、五险绑定等技术性限制。
劳动救济权是在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为维护实体权利而产生的权利。从目前来看,与企业签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维护其权利,而灵活就业者劳动救济相对困难。下一步,对于无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者,需要加快相关制度建设,明确如何救济其权利。
全社会对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有更高的期待,这需要政府部门、平台企业、劳动者与消费者等多方共同努力,在实践中作出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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