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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挑战与任务

刘磊 发布时间:2021-05-25 08:39:00 行政管理改革

  我国自1999年年底步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养老日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解决养老问题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老百姓福祉。解决中国养老问题的关键、重心在农村, 突破口也在农村。[1]近年来,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事业取得积极进展,为“十四五”时期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奠定了基础。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和老龄化程度加深,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还面临一系列挑战,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需准确把握这些挑战,解决好建设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重点任务,推动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不断发展。  

  一、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近年来,我国把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进行统筹谋划,持续加大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养老服务扶持政策、财政资金和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倾斜,各方面发展均取得显著成效。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成型、养老设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农村养老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得到有效激发,基本形成了以家庭养老为基本方式,以特殊困难老年人为服务保障重点,以互助养老服务为创新方向,面向全体农村老年人不断拓展服务的农村养老服务发展格局。

  (一)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成型

  我国初步确立了以法律法规为统领、以政策文件为主体、以专项标准为支撑的养老服务制度体系,涵盖养老服务市场、老年人社会保障、老年人福利补贴、医养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等多个领域。一是法律法规更加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先后两次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修订,对涉及养老服务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多个地区将独生子女护理假纳入地方性法规。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统领,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在内的法治体系更加健全,为农村养老服务发展提供了良好法治保障和支撑。二是政策体系更加健全。近年来,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先后出台涵盖社会保障、福利补贴、权益保障、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市场发展等领域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综合性政策近百项,仅“十三五”期间就出台30余项,包括制定实施“十三五”全国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及各相关部门围绕扶持养老服务发展出台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等,有力推进了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2]

  (二)养老设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持续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改造资金投入力度,农村养老设施更加完善。一是民政部和财政部自2016年以来先后分五批确定203个市(区、州)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投入50亿元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二是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社区福利和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五保户供养设施、光荣院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2016至2018年共计安排资金41.1亿元。三是社会服务兜底工程稳步推进,重点支持面向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的养护院、医养结合养老设施、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建设,支持养老设施配置基本康复辅助器具(设备包)。截至2020年底,全国农村共有各类养老机构2万多家,可提供床位194万多张,超过90%的机构已经具备提供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农村互助幸福院、颐养之家等村级互助养老设施数量达到10.8万家;敬老院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成效突出,全国农村敬老院法人登记率从“十二五”期末的不到75%跃升至90%以上。 [3]

  (三)农村养老服务模式不断创新

  我国持续推进居家养老、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以社区为平台,以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作用,持续创新亲友相助、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等模式。一是大力发展互助养老服务。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创新“爱心超市”“时间银行”等互助养老模式,引导支持低龄农村老年人志愿服务高龄农村老年人,实现抱团养老。二是不断创新志愿服务模式。一些地区探索依托村(社区)两委,充分发挥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作用,强化资源整合,建立健全社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多方联动机制,组建各种形式的志愿帮扶服务队伍,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及时、高效的综合养老服务,切实解决其生活、生产困难。三是留守老人关爱机制更加健全。近年来,我国不断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和高龄老年人的定期巡访制度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有效防范和化解了老年人意外风险。

  (四)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我国持续加强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人才队伍保障机制更加坚实。一是人才培养规模显著扩大。近年来,我国推动各类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教育,逐年扩大招生规模和人才培养规模,为农村养老服务输送了一大批各层次门类齐全的专门人才。二是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近年来,我国坚持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并重的总体方针,不断夯实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基础,推动学历教育培养模式从理论型向应用型转变,持续推进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建成一批改革创新示范专业点,有力带动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三是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双证书”制度得到全面实施,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毕业时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面向从业人员技能提升的常态化岗位培训和远程培训机制更加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人员的学历层次、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等得到明显改善。

  (五)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得到有效激发

  我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养老服务市场不断放开,市场主体数量增长迅速,市场活力持续激发。一是进一步放宽行业准入。2019年1月起,我国正式取消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各地区、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养老服务,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初步形成。二是养老服务行业税费负担显著降低。2019年6月,我国明确对提供社区养老相关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上述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6项收费。切实降低了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税费负担,提升了综合运营效益。三是政策扶持力度持续加大。一些地区明确提出,新增的政府投资建设或改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均采用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一些地区持续加大政府采购社会养老服务的规模,一些地区通过多举措持续拓宽养老服务业投融资渠道,这些举措力度大、受惠面广,进一步激发了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养老服务的动力。四是养老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初具雏形。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先后制定多项国家强制性标准,涵盖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服务安全等多个方面,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更加健全,养老服务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面向养老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已初具雏形。养老服务质量监管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已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2017年至2020年,我国连续四年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先后整治各类养老院服务质量和安全隐患达40多万件。[4]  

  二、“十四五”时期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面临的挑战  

  尽管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取得重大进展,但供需不均的结构性问题依然长期存在。“十四五”时期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将突破3亿人大关,人口老龄化将从轻度老龄化迈入中度老龄化阶段。受年轻人口向城市转移、家庭结构小型化、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滞后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农村人口老龄化率仍将高于城市,农村养老服务需求将集中爆发性增长,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将进一步弱化,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压力急剧上升,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一)农村养老服务制度供给不足

  “十四五”时期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对农村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而现有的制度供给仍存在着不少短板和不足。一是政策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十四五”时期,乡村振兴战略将持续向纵深推进,农民可支配收入持续提升,高质量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和潜力将有序释放,现有的政策体系安排需要从过去的侧重于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逐步转向惠及全体农村老年人的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同时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和标准,拓宽政策实施范围和覆盖群体,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二是养老服务规划还存在较大空白。目前,我国相当多的地区尚未将养老服务尤其是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难以有效发挥规划在养老服务发展中的统筹引领和约束作用。三是制度供给面临新的挑战。未来十年,上世纪60年代初到70年代初生育高峰期内出生的人口将陆续步入老年行列,养老服务需求将集中爆发性增长,农村情况尤甚,农村养老服务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需要提早做好这方面的制度安排。

  (二)农村家庭养老功能有所弱化

  在生育政策、生育理念及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下,我国家庭结构变化呈现出少子化、小型化、空巢化趋势,由于家庭人口减少以及在空间上的分散居住,导致过去的居家养老模式难以为继,传统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有所弱化。一是家庭小型化趋势导致家庭养老成本上升。在我国传统农村家庭中,老人的养老成本通常由子女承担,子女独立成家后,由独生子女家庭独自承担或者由多子女家庭的联合体共同承担。伴随着家庭规模逐步小型化,传统家庭在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功能有所弱化。 [5]农村家庭结构的改变,削弱了子女对农村老人在经济支持、日常照料、情感关怀等方面的能力,传统农村家庭养老服务供给能力面临逐步弱化风险。二是空巢家庭面临较大养老压力。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导致农村年轻劳动力从农业生产逐步转向非农业生产,同时造成农村年轻劳动力长时间或者频繁地从过去围绕居住环境形成的生产生活空间转移到更远的外部空间,导致农村老人的生活空间与子女生活空间割裂,老人的日常生活失去了稳定的保障,当老人生活能力衰退或者失去自理能力的时候,农村家庭养老就会出现危机。

  (三)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薄弱

  “十四五”时期,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依然面临着供需不均的严峻形势。一是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总量存在较大缺口。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总量达到20.4万个,养老床位775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5张,距离《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提出的“到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5—40张”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二是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供给覆盖范围有限。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共有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3.4万个、社区养老照料机构和设施6.4万个(其中社区养老照料机构8207个),社区互助型养老设施10.1万个。而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总量为64.3万个(其中:村委会53.3万个、居委会11万个),以村委会数量为基数进行估算,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照料机构和设施、社区互助型养老设施的覆盖率只有6.4%、12%和19%,“城镇化背景下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长期基于‘重城市、轻农村’的发展思路,各项养老服务资源优先向城市供给”,[6]这表明农村养老服务仍存在着突出短板和不足。三是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缺乏科学规划。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选址、设施选择、日常管护的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不足,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利用率比较低,导致养老资源浪费和养老需求无法满足的双重困境。

  (四)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有待提高

  “十四五”时期,我国农村养老服务质量与农村养老实际需求之间存在明显差距。一是农村养老服务内容依然不够丰富。受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农村养老服务内容主要以保障基本物质生活为主,农村医疗卫生保障、农村老年人社会参与、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相对不足,农村养老服务内容比较单一。二是农村养老服务方式依然不够灵活。市场化养老机构依然主要提供入住服务,上门助餐、上门护理等个性化养老服务产品不足;农村老年食堂依然以提供集中就餐服务为主,助浴、陪伴等服务不足。三是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与需求依然不够精准。以家庭为基础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体系还不健全,社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还不够高,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和资源供给不够充分,分级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导致养老服务供给难以精准匹配健康、高龄、大病慢病、失能失智和临终等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也难以满足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等不同层次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

  (五)农村养老服务市场发展不足

  受支付能力、消费意愿、服务设施、专业队伍等条件制约,农村养老服务市场发育缓慢,成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短板和难题。一是市场积极性有待提升。由于农村养老机构投入大、运营难、收益慢,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不高。此外,农村养老服务市场在发展过程中,缺乏畅通的投融资渠道,房租、人工等运营成本逐年上升。在这些因素综合影响下,我国养老机构普遍处于基本持平和亏损状态中,市场积极性有所不足。二是城乡发展水平差距明显。受城乡发展差距影响,农村地区的老年人的养老消费观念不强,养老消费意愿和支付能力偏低,高龄、独居、残疾和失能等特殊困难群体较多,而农村地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供给能力和投入水平普遍低于城市地区,普惠性的区域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还未形成,农村地区在养老服务供给方面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短板。三是市场发展与养老服务需求不适应。我国农村养老产业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产业整体发育不足,行业集中度低,虽然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规模持续增长,但具备规模和品牌效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尚未形成,养老服务市场在居家养老、日常照料、慢病护理、心理关怀以及相关培训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都与农村服务需求不相适应。

  (六)农村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滞后

  农村养老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能够切实提升,农村养老服务问题能够切实解决,关键在于农村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时期,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依然面临着养老人才短缺和结构不合理的挑战,现有从业人员的规模和知识、年龄结构还不足以支撑老龄化社会对高质量多层次的养老服务的巨大需求。一是综合型管理人才匮乏。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着日常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心理咨询等多重职能,对高层次复合型管理人才需求较高,但受制于地域、薪酬待遇、发展空间等因素影响,综合型管理人才在农村养老服务业中供不应求的矛盾仍将长期存在。二是专业护理人员数量不足。受劳动强度大、薪酬待遇偏低、职业发展空间狭窄、社会地位不高等因素影响,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就业积极性不高,人员流动大,专业护理人员数量严重短缺。现有护理人员普遍存在着平均年龄大、学历水平低、专业技能不强等问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亟待提高。三是农村养老专业人员培养后继乏力。目前从业人员主要以农村中年妇女为主,年轻人员普遍不愿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储备和发展年轻专业养老服务人员已刻不容缓。

  (七)农村养老数据调查体系尚不健全

  调查数据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丰富、全面、准确的农村人口相关数据信息是科学制定农村养老政策、提升农村养老服务供给、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重要前提。从国际上看,发达国家普遍高度重视老年人口数据调查工作。例如,日本已经连续20多年开展“高龄社会对策相关调查”项目,通过日本内阁官方网站持续发布《高龄社会对策相关调查报告》《高龄社会白皮书》等报告,为学术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了丰富的信息支撑。目前,我国农村养老数据调查机制还不够完善。一是农村养老服务相关数据调查机制尚未健全。目前我国面向老龄人口尤其是农村老龄人口的相关统计调查机制还不系统、还不完善,难以为学术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科学可信的数据支撑。二是农村养老服务相关数据统一平台尚未建立。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国家层面的农村养老服务相关数据综合集纳平台,且相关地方、部门掌握的数据存在发布、更新等诸多问题,农村养老服务相关数据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有效整合。三是农村养老数据共享机制尚未健全。目前,现存农村养老服务相关数据存储、管理、使用尚处在条块分割的状态,各地之间、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机制不够健全,政府、科研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数据共享机制也不够健全,农村养老服务数据共享机制亟待健全。

  (八)农村养老服务监管工作不够规范

  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规范农村养老服务监管工作。目前,我国农村养老服务监管工作还存在明显短板。一是农村养老服务监管机制不够健全。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存在多部门交叉管理、监管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农村养老服务监管工作存在诸多盲点、难点,农村养老服务监管工作还比较粗放,尚未建立起精细化、智能化的长效监管机制。二是农村养老服务监管标准尚未统一。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事业起步较晚,各地之间以及地区内部不同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和农村养老服务发展水平不同,农村养老服务监管尚未解决监管标准统一问题,农村养老服务监管工作缺乏依据。三是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不够完善。规范农村养老服务监管工作需要完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随着农村养老服务需求的增加,农村各类养老机构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不够健全将进一步增加监管难度。  

  三、“十四五”时期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重点任务  

  “十四五”时期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宝贵战略窗口期,进一步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时不我待,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以实施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为主线,筑牢基本养老服务底线,加快补齐短板,推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形成“布局完善、功能互补、统筹衔接”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为实现2035年“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远景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一)加强农村养老服务顶层设计

  农村养老服务顶层设计是完善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农村养老事业发展的科学指引,必须紧紧抓住未来5—10年战略窗口期,分阶段、有步骤地加强顶层设计,积极应对农村养老服务需求爆发式增长带来的挑战。一是加大面向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研究的学术研究资助力度,组织多层次、多领域、多学科的学术研讨和理论探索,进一步明晰中国特殊国情下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内涵、发展目标及建设路径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农村养老服务模式创新,并及时将有益经验转化为理论指导。二是完善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农村养老专门领导机构,加强农村养老领导力量,提高应对农村养老问题统筹协调能力。三是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建立覆盖国家、省、市、县等多层级的“十四五”时期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体系,为各地区、各部门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明方向、提供指导。四是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乡村振兴战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等相互协调、无缝衔接、有机融合,形成制度合力,发挥整体效应。

  (二)巩固农村家庭养老基础地位

  受我国特殊国情和文化传统影响,家庭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仍然是农村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主要承担者。“十四五”时期,要进一步巩固家庭在农村养老中的基础地位,支持家庭有效发挥养老功能。一是优化农村养老福利补贴政策体系,推进福利补贴提标扩面,切实增强农村家庭的养老消费能力。稳步拓展农村养老福利补贴政策的覆盖范围,为失能、失独、留守、经济困难等特殊养老困难群体提供完善的制度性保障。二是在农村养老福利补贴基本实现省级全覆盖的基础上,指导各地因地制宜逐步提升补贴标准,规范发放程序,创新实施机制,加强效果评估,稳步提升农村养老福利补贴政策体系的含金量及效能,切实改善农村老年人生活条件。三是加强对家庭养老的服务指导与帮扶,加大社会舆论引导力度,广泛弘扬敬老、爱老、孝老等社会美德,营造良好的家庭养老环境。

  (三)持续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十四五”时期,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配置要进一步向农村地区倾斜,实现养老服务设施资源的有效均衡配置。一是统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要引导支持各地区将统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养老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序推进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中小微养老机构建设,实现养老服务基础设施资源在城乡区域内优化配置。二是完善农村养老机构设施配备。在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中配备护理床、护理设备、康复性活动器材、日常医疗设备、辅助性医疗康复设施以及文娱活动类设备等。三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地方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水平,建立健全与服务保障水平相挂钩的奖补机制。

  (四)激发农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

  “十四五”时期,要立足国情,引导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村养老服务,因地制宜探索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产业,全面激发农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一是持续降低农村养老服务市场准入门槛。持续优化养老服务市场营商环境,健全更加系统、更加管用、覆盖面更广的促进农村养老服务市场发展的政策体系,简化行政审批环节和手续,促进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农村养老服务市场。二是全面放开农村养老服务市场。“要坚持以市场为主体,发挥政府的有效调控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7]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股权合作、公办民营等新模式、新方式、新业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农村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充分、有效和高质量供给,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三是大力支持农村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通过土地使用、税收、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在农村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提高农村市场化养老服务产品的供给能力。

  (五)加强农村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十四五”时期,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为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一是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培养横跨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保健等学科的“一专多能”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将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支持高等院校与符合条件的社会养老机构联合共建实习培训基地,提升相关专业学生实践操作能力。二是完善职业培训机制。持续加大政府投入力度,面向从业人员开展常态化的职业技能进修培训,提升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和服务能力。举办面向养老服务领域的各类人才技能赛事活动,以赛促训,有效激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提升专业技能的热情。三是积极拓宽就业渠道。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增加养老服务相关岗位。引导支持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养老服务,拓宽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来源。四是加大相关宣传,提升从业人员社会荣誉感。引导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树立终身从业的理念,完善职业发展规划。开展各类荣誉称号评选活动,广泛宣传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先进感人事迹,树立先进典型,构建“养老、敬老、孝老”的社会氛围,为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良性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支持开展农村养老服务创新

  鼓励、引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农村养老服务创新。一是创新农村养老模式。鼓励、引导各地根据当地自然环境、居住条件、文化传统等情况,发展“互助养老”“抱团养老”等养老模式,积极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农村养老服务模式。二是创新农村养老服务方式。鼓励、引导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习惯和实际养老需求,创新和完善养老服务方式,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三是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产业创新。鼓励、引导各地根据客观条件和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旅游资源、农业资源,发展康养产业,推动“观光旅游”“休闲农业”与“养生民宿”“康养小镇”协同发展。四是做好创新经验推广。及时总结、推广农村养老服务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七)强化农村养老服务行业管理

  坚守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红线,加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行业监管,切实消除各类质量和安全隐患,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抗风险能力。一是继续做好各类专项整治活动。继续深入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建设,加快补齐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服务质量方面的突出短板,如期完成专项活动各类任务。启动实施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对存在各类安全隐患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限期整改,确保存量风险隐患全面消除,增量安全风险得到有效防范。二是加强养老机构规范管理。加快推进敬老院法人登记工作,推动将敬老院运营经费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有序扩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范围,确保“应养尽养”,特别是要增强兜底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探索社会化运营,面向其他社会群体开放养老床位和服务,相关收益用于补贴支持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经费支出。三是健全养老服务机构质量标准体系。有序推进养老服务国家强制性标准贯彻落实,引导鼓励条件成熟的养老服务机构提前达标。积极开展等级评定先行先试。依托各类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技术组织,构建包含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等在内的标准体系。四是健全养老服务质量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措施,提升监管的科学化、智能化和精准化水平。

  (八)强化基层组织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农村基层组织的职责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新发展阶段,应将对农村养老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基层组织的重要职责,发挥领导者、组织者、协调者、监督者的重要作用。一是充分发挥农村基层两委在养老服务工作中的作用。赋予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发展集体经济、涉养老土地流转等方面更大的资源配置权,调动农村基层两委开展提供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增强农村基层两委开展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的能力。将农村提供养老服务的情况列入对农村基层两委工作的考核内容,加强对农村两委工作的考核力度,压实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的责任。二是积极鼓励农村宗族、宗亲组织在农村养老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激励宗族、宗亲通过规范程序探索本族老人养老方案解决本族老人养老问题,弘扬“孝文化”,示范和带动开展养老敬老活动。三是大力提倡农村志愿组织提供养老服务。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发展,壮大农村养老服务力量;鼓励农村各类志愿组织活动展,为农村养老服务志愿组织搭建活动平台;引导、规范开展各类农村养老服务活动,弘扬中华养老敬老传统美德。

  (九)建立健全农村老龄社会调查体系

  建立健全农村老龄社会调查体系是发展我国农村老龄事业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农村老龄社会调查机制。加强农村老龄社会调查领导机构和执行机构建设,加强农村老年社会调查的规划和设计工作,长期跟踪调查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状况,全面系统掌握我国城乡老年人的数量分布、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生活状况等信息。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老龄社会信息数据平台。规范农村老龄社会相关信息数据的储存、管理、更新和对外发布机制,为人口老龄化和养老问题相关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可信数据支撑。三是建立健全农村老龄社会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打破数据鸿沟,搭建政府、科研机构和社会等方面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农村老龄社会信息数据共享机制,促进政府、科研机构、市场主体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养老问题、推动相关理论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强合作。

  [ 参 考 文 献 ]

  [1]杜鹏.中国农村养老服务现状与发展方向[J].中国社会工作,2018(26).

  [2]“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取得七大成就[N].公益时报网,2020-11-10(2).

  [3]我国农村养老床位达194万余张[N].人民日报, 2020-11-22(3).

  [4]本刊编辑部.聚焦关乎你我的民生民政重点工作和热点话题——民政部举行2020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J].中国民政,2020(20).

  [5]于长永,代志明,马瑞丽.现实与预期:农村家庭养老弱化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17(2).

  [6]陆杰华,沙迪.新时代农村养老服务体系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矛盾与战略路径[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

  [7]程志强,马金秋.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演变与应对之策[J].学术交流,2018(1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空心村复活潜力评估与推进路径研究”(19AGL002)。

  [作者简介]刘磊,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编: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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