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就:规则的两个层面
分立的财产权之上的自主判断产生竞争,竞争使分散的知识得以利用,推动文明进步。
笔者把规则分为两个层面:一般性规则层面的规则和经验层面的规则。如“非升即走”属于第二层面的“惯例”,它不能向上兼容第一层面的规则。在具备正当的第一层面的规则前提下,第二层面的规则才有正当性和效率。同样谈及大学教师制度的“非升即走”,背景不同,就不能一概而论。
大学教师制度的“非升即走”这个问题,涉及的一般性规则是“判断必须和财产权联系在一起”。任何组织都需要解决判断问题,比如判断员工能不能为组织创造价值。员工的人力资本是组织的资产,所有者要对员工能否创造价值作出判断,从而决定他的去留。这样的判断首先是由资产所有者作出的,这种判断被尼古莱·J.福斯和彼得·G.克莱因教授称为“原发判断”,不拥有组织所有权的管理者受所有者委托,作出“派生判断”。
人的每一个行动都要利用判断,而判断必然是和财产权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财产权,也就缺乏作出判断和执行判断的权威。管理者不能作出原发判断,他只是接受所有者的委托,在所有者赋予他的权力范围内作出判断。所有者作出的规定,管理者只能执行。产权多样化,才能产生判断的多样化。判断的多样化,才能产生竞争。竞争就是不同判断之间的竞争,谁的判断更准确,谁在竞争中胜出,这样的竞争推动了文明进步。显然,只有那些更好地满足人们需求的判断,才能在竞争中胜出。
分立的产权制度使资产(员工)的正常流动具有可能。即便一个员工被某机构辞退,他还可以“走”到其他产权主体那里去,所谓“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他或许被其他机构欣赏,员工会接受这样一种正常的流动,因为他知道这时的“非升即走”是正常的,大家都这样。分立的产权制度产生多样化的判断,它是第一层面的规则,“非升即走”作为管理层面的制度,是属于第二层面的,不能代替第一层面的规则。在分立的产权制度下,还可能出现其他类型的管理制度,不一定都是“非升即走”这种类型。
在分立的产权制度下,判断由所有者,也就是原来的合伙人作出,所有者判断某员工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组织创造价值,然后决定员工的去留,即究竟是否给予长期合约。这也说明,“非升即走”是所有者采取的一种管理制度,它不能代替所有者的判断本身,更不能代替分立的产权制度本身。不谈分立的产权制度,谈“非升即走”是没有意义的。
人的判断必然是主观的,客观的价值标准,如论文发表数量等硬指标最多只是参考,不能构成价值的衡量标准。如使用客观的价值标准,不符合“价值是主观的”或“价值不能统计”的经济学常识。遗憾的是,即便是大学的“经济学院”也采用这样一种不符合经济学常识的做法。在不同的主观评价的基础上,才能产生竞争和多样化。允许主观评价,就是允许发挥创造性。
经济学揭示的法则是不能违背的,如违背,社会就会失去公正和效率。这里强调的经济学法则就是“分立产权主体的自主判断”。判断必然是主观的,分立的产权产生多样化的判断,产生竞争和知识利用。相反,如用客观指标来衡量价值或学问,那学界就全乱套了,也会给社会造成巨大混乱,这和当年计划经济给社会造成混乱的道理是一样的。学问和发表在哪里无关,因为“学问”是一个“价值”概念,不能客观决定,它取决于其他人,包括产权主体的判断。
社会的正常运行,正是建立在不同的主观判断的竞争所产生的信号之上的。这种信号,如价格,当然也包括声誉、荣誉等,是一个正常社会的构成要素。在允许自主判断的基础上产生的信号才是真实可信的,如不能或不允许主观判断,那么这样的信号将不会出现或是扭曲的。试想一下,如投机分子成为教授、学者和专家,那信号不就乱了吗?在没有可信的信号情况下,大众也无从判断真伪。
如前所述,“非升即走”属于第二层面的规则,我们不能脱离第一层面的规则来谈第二层面。在不具备第一层面的规则的前提下,引入第二层面的规则不过是照猫画虎。分立的财产权之上的自主判断产生竞争,竞争使分散的知识得以利用,推动文明进步。同时,那些更好地贡献于文明进步的大学将会得到尊重,获得尊严。
(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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