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植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法治根基
今年全国两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以及出席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全体会议时都强调了科技自立自强这一主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这为我们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实现创新发展良好开局注入了强大动力和信心,提供了重要指引和遵循。
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一系列战略举措,推动科技事业发生历史性、整体性、格局性重大变化,我国科技实力正在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飞跃,成功进入创新国家行列。在这一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中,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科技立法工作步伐,持续提供赋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科技法律制度供给,不断增强科技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以高质量立法保障科技强国建设,成为新时代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鲜明特征。
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作用,为以科技创新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基础性、专门性法律支撑。与此同时,近年来制定的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与科技发展密切关联的法律制度,推动科技立法调整范围远远超出科学技术本身,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国家安全等各领域各方面,日益成为助力经济社会变革发展的关键因素。科技方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积极发挥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立法功能,也成为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科学技术具有“双刃剑”特性,总会带来机遇和挑战,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深刻变革。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由科技主导的变化几乎渗透到现有国家治理、社会生活和法律秩序的方方面面。如何将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纳入人类可控的发展轨道,引发世界各国的思考与探索。
只有同步推进法律规范创新,充分发挥“确定性”的法治力量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才能最大限度减少科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挑战。只有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发展中解决问题,不因负面问题和可能风险而裹足不前,打好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都要硬的组合拳,才能更好地促进科技创新和进步。面对层出不穷的“黑科技”,亟须我们加强新兴领域立法的前瞻性研究,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因势利导。既要通过立法为新技术新业态健康发展提供法治支撑,又要深入研究促进与规制、安全与伦理、传统与颠覆等前沿问题,统筹好科技创新和发展安全、科技成果形成和转化及科学普及、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关系,以科技创新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让科技更好满足人民需求、增进人类福祉,成为顺应科技革命潮流、壮大经济发展新功能、塑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的必然选择。
科技自立自强没有捷径,唯有实干。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科技创新是综合国力竞争的关键变量与制胜法宝。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和科技创新法律制度规定,扭住原创能力不强、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紧迫问题,一以贯之加强基础研究、原始创新,掌握源头和底层的基础理论,实现更多“从0到1”的原创科学发现和发明创造;一以贯之提升产业技术的融合发展能力,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驱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一以贯之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起让科研人员潜心科研、专心创新的常态机制,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一以贯之抓好法律责任的落实,为我国科技发展自主性、安全性、可控性提供坚实基础和法治保障。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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