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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禁令制度探析

赵鑫 发布时间:2023-04-18 08:20:00 深圳特区报

  引子

  人格权禁令是《民法典》在人格权保护问题上颇有特色的一项制度设计,其在规范依据上对应的是《民法典》第997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该制度旨在为公民提供更及时的救济。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人格权禁令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汇予以汇编。

  人格权禁令最显著的功能特征是具有预防性

  王琦、易永豪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人格权禁令适用程序研究》一文中认为,人格权禁令的功能,是以强制力停止侵害人的损害行为,从而及时有效地保护人格权不受急迫的威胁所害。这是一种保护性的制度,其旨趣是力求在人格权尚未受损而成为不可挽回状态之前便施下保护的铁幕。相比于人格权的其他救济形式,人格权禁令最显著的功能特征是其具有预防性。不同于事后补救性质的赔偿损失的方式,预防性责任方式不是以金钱补救的方式让权利的形态回复至圆满,而是以强制力停止当下的危险和可能的危险,以使权利能够始终保持现有的完满状态。在经济学理论中,事后的补偿救济和事前的预防救济涉及的是一个交易的成交成本、执行成本和赔偿成本,当交易成本低而赔偿成本高时,规则制定者更倾向于采取预防性救济,这是为了便宜交易主体后续通过市场确定交易成本,但此时的执行成本可能更高。因此,从经济理论角度出发,人格权禁令也是在通过最低的制度成本挽回权利损失。

  对人格权禁令进行程序规则续造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王超在《内蒙古社会科学》2022年第6期《<民法典>中人格权禁令的程序法定位》一文中认为,《民法典》第997条只规定了人格权禁令申请权的权利主体、权利条件和权利内容等实体规则,并没有提及禁令的管辖、裁判、执行和法律效力等程序性规则,使得人格权禁令的程序规则处于缺失状态。由于程序规则的缺失,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审”的现象。由于规则不明,有的当事人直接越过人格权禁令制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申请行为保全,从而避开《民法典》第997条的适用。由此可见,程序规则的缺失不仅引发了“同案不同审”的现象,还会使当事人通过诉讼策略规避法律的适用。因此,对人格权禁令进行程序规则续造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突破以诉讼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构筑独立的禁令程序

  阮佳琪、胡建在《特区经济》2023年第1期《论人格权禁令的程序构建》一文中认为,我国以诉讼为核心展开的权利保护体系已经不能充分实现部分权利保护所提出的特殊要求。这首先是由诉讼机制固有弊端导致。其一,普通诉讼程序对公平正义的保障必然会以牺牲部分效率来实现,如何最大化兼顾公平与效率一直是程序法的主要研究方向,但从程序法角度出发,始终不可能过于偏向实体权利,而是优先保障程序正义;其二,诉讼在我国一直具有“高阶化”特征,起诉门槛高、诉讼成本高、耗时长等问题,也阻拦了一部分试图寻求权利保护的请求。虽有临时性救济措施性质,当事人申请后仍不得不继续走完整个诉讼程序。人格权禁令的立法初衷是追求便捷以及预防性的权利保护路径,便捷与预防这两方面虽非等同,但相辅相成。人格权禁令制度程序研究中不应当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过度割裂,必须考虑程序本身的最大利用效率。

  克服人格权禁令“两头都不靠”程序困境的思路是清晰定位人格权禁令的具体应用场景

  陈洪杰在《深圳社会科学》2023年第1期《及时的正义:人格权禁令的程序效力原理》一文中认为,人格权禁令的制度前提是行为人正在进行或即将实施的违法行为会导致利害关系人的人格权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需要通过司法层面的应急决策机制来解决当下迫在眉睫的权利救济问题。从现有的权威规范解读来看,人格权禁令在实体法层面的制度功能在逻辑上是作为一种非讼性质的独立程序,进而为民事主体排除或是避免人格权侵害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手段。而从具体实践来看,在人格权禁令预设的具体应用场景中分别存在着与诉前行为保全、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两种程序应用场景之间的重合与交叉,但这一制度预设却也导致人格权禁令在效力逻辑上出现“两头都不靠”的程序困境。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人格权利益的权利救济在时间维度上有两个基本的逻辑面向:其一,对过去已经现实发生的权利侵害进行事后的责任归结;其二,面向未来排除正在进行或者即将实施的权利侵害。而基于权利救济不同时间面向上的功能定位,司法机制在与之对接的流程设置和程序效力设定上所追求的价值取向也是不同的。有鉴于此,克服人格权禁令“两头都不靠”程序困境最为可能的思路则是清晰定位人格权禁令的具体应用场景,并在此基础上设定与效力逻辑相匹配的程序逻辑,使之与既有的程序机制在人格权利益保护问题上形成功能互补,而不是简单地参照套用。

(责编: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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