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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育支持政策 推动实现女职工平等就业

李文静 发布时间:2023-05-15 08:24:00 工人日报

  女性劳动者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性别差距报告2021》,我国女性劳动参与率达到68.6%,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当前,我国人口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生育政策持续调整完善。如何在鼓励生育政策背景下推进女职工实现平等就业、全面发展,成为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面临的新课题。

  随着生育政策调整,我国在中央及地方层面均对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提出明确要求。与劳动就业相关的支持政策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其一,优化生育休假制度,主要表现为提供或延长产假、陪产假,设置育儿假。目前,我国已有28个省级地区修改相关法规,提供或延长产假并设置育儿假,部分省市产假时长可达180天以上。其二,构建生育友好就业环境,主要包括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落实对孕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鼓励用人单位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等内容。其三,完善生育成本分担机制,主要是强化生育保险对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作用。此外,生育支持政策中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虽与劳动就业不直接相关,但对减轻家庭养育负担、帮助女职工顺利返回职场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固然重要,但探讨如何在鼓励生育背景下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更加不容忽视。推进生育政策落实与促进女职工平等就业应相辅相成。立足于女职工平等就业与全面发展视角观察我国生育支持政策,仍需在以下方面继续完善。其一,在社会层面,企业承担的生育成本比例相对较大。例如,虽然绝大多数地区都规定延长生育假、设置育儿假,但多数地区未明确休假期间福利待遇支出由何方承担。实践中,落实相关休假制度的企业多自行承担上述成本。其二,在家庭层面,生育负担过多由女方承担。例如,我国生育延长假更多发挥的是育儿功能,将其定位于产假且只能由女性享有,扩大了企业招用女职工的“性别亏损”,增加了企业顾虑。其三,推进政策落实的措施需进一步完善。例如,虽然多数地区规定了陪产假,但男性休假情况并不理想;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应设置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设施,但由于未明确应设置相应措施的具体条件及法律责任,实践中的落实情况也不乐观。其四,针对灵活就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支持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

  放眼国际视角,国际劳工组织倡导养育子女是男女双方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应为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使男女均能兼顾家庭和工作。从各国具体经验来看,以下几方面可资借鉴。其一,建立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强化生育休假待遇保障。截至2022年,全球有179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产假,其中98个国家和地区规定产假工资全部由财政或社会保险基金等公共基金承担;50个国家和地区设置了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大多数由财政支付,支付比例从30%到100%不等。其二,安排灵活生育休假制度,推动家庭责任男女共担。例如,挪威、瑞典、德国、罗马尼亚、法国等国家对父亲育儿假最低休假天数实行“专属配额”,父亲专属假期不可由母亲替代使用;英国52周产假中除产后两周为强制休产假外,其余50周为父母共享假,父亲或母亲均可申请休假。其三,通过税收减免、发放奖励等措施,推进生育支持制度落实。例如,在瑞典,父母若共同使用育儿假,可获得“性别平等奖励”;法国对实施男性休育儿假的企业实行“家庭税收减免计划”。其四,扩大主体保护范围,保障灵活就业女性劳动者权益。例如,德国生育保护法律适用于家庭工、类雇员、非全时劳动者、实习生、从事志愿服务等群体;英国针对非雇员群体设立生育津贴制度,由政府向个体经营者、失业人员等非雇员群体提供产假待遇保障及福利补助。

  立足于在鼓励生育政策实施背景下推进女职工实现平等就业、全面发展的目标,建议从以下方面继续完善我国生育支持政策。其一,进一步完善生育相关休假政策。明确产假延长假、育儿假的法律性质,统一并明确休假时长、津贴待遇支付标准;探索允许父母双方共享生育延长假,增加父亲育儿假休假的“专属配额”。其二,进一步完善生育成本分担机制。通过拓展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最大限度减轻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的额外成本。研究测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延长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可行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将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报酬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由生育保险基金对执行育儿假政策较好的用人单位提供一定比例补贴。其三,完善配套措施推进各项生育支持政策落实。利用税收减免、评优评先优先等激励手段,鼓励用人单位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探索由园区、楼宇等载体设置共享型母婴服务设施,减轻用人单位独立设置相关设施的成本负担,提高设施利用率。其四,关注灵活就业女性劳动者群体劳动权益保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灵活就业女性劳动者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并提供便捷参保通道;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为依托其就业的女性劳动者提供生育支持相关服务。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责编: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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