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引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
数字贸易规则是全球具有重要意义的话题。中国数字经济发展规模已经是全球第二。不少中国数字企业成功将中国国内的创新模式复制到了海外。如Temu、Shein、TikTok等中国互联网企业借数字贸易在海外打出了一片新天地,多家中国游戏公司在中东等多个地区手游排行榜上名列前茅。我国对外数字贸易日趋繁荣,但光有繁荣还不够,我们还需思考,在当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存在真空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做什么?
数字贸易尚未有明确定义,如果具体以行业来看,数字贸易主要集中在五大领域:其一为版权和许可服务,包括软件、专利、版权等授权;其二为金融服务,例如跨境融资,跨境支付,跨境保险等;其三为电信服务,例如长途电话通信,专网通信;其四为数字技术服务,例如云计算、大数据等服务;其五为跨境数字贸易,例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的概念很大,以上五部分仅仅具有代表性,并非全部。
面对蓬勃发展的全球数字贸易,当前全球数字贸易多边规则却出现真空,国与国之间多是以双边贸易谈判为主,并试图将双边谈判扩容为多边协定,进而发展成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数字贸易多边规则之所以很难确立,是因为各国存在规则上的分歧。
美国作为数字贸易领域有优势的国家,在规则制定上走在前列,其试图在数字贸易规则上占领先机,获得主导权。美国提出了诸多规则理念,包括:“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不得强制本土化”“源代码保护”“政府数据公开”“非歧视化数字服务税”等。综合来看,美国提出的规则主要聚焦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国际间的数据流动,另一个是产权保护,后者包括数据产权和知识产权。而欧洲和美国存在显著的分歧,欧洲的关注焦点在信息隐私保护、拒绝数据跨境自由流动、要求存储在欧盟本地。除此之外,欧洲在数字税征收上也和美国有较大的分歧。
相比于欧美,中国国内数字贸易相关立法依然存在差距,不过近几年我国数字领域关键立法推进迅速,《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相继出台,预期未来我国也会有自己的《数字贸易法》。从现有的立法来看,数字贸易“中式规则”可能和“美式”差距较大,和“欧式”差距较小。诸如在“数据存储不得强制本土化”等话题上,中欧的立场比较接近。
欧美建立起了世贸组织(WTO规则),这些规则自然围绕着欧美这些全球贸易主导者的需求,欧美在WTO规则下享受了全球化的红利。而如今全球数字贸易“方兴未艾”,但全球尚未形成多边协定,此时存在规则真空。中国应抓住机遇,推出、完善数字贸易规则方案,并通过双边、多边谈判推动“中国方案”,积极引领未来全球数字贸易大发展。从长远看,这既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也是为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贡献积极的力量。中国要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考虑:
其一是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中国加入DEPA能够积累数字贸易双边谈判的经验,找到一套有利于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规则体系。其二是从中国的数字贸易利益出发,制定国内数字贸易法。我国在“数据存储本土化”“跨境通信服务”上是有要求的,这可以以国内法的方式提出来,明确未来数字贸易双边谈判的红线,让双边规则谈判更具有可操作性。其三是为数字贸易发展打好基础。这包括扫除不必要的制度障碍,为数字贸易发展打好制度基础和技术基础。比如数据要素流通是一个法治问题,数据确权是一个技术问题,加密技术和区块链技术就是数据确权所需的技术。
综上,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若持续存在空窗不利于该领域的长远发展。中国作为数字大国要抓住机遇。数字贸易将是继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之后的第三大贸易,也将是全球未来最活跃的贸易形式之一,对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也能更好地体现出中国在对外贸易上的软实力。(作者是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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