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是区域发展最硬的竞争实力
区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涉及方方面面。我想讲讲营商环境这个比较软、比较虚的东西,分享四个观点,或谓四点思考。
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义进一步深化再认识,提高自觉性
要素是投入人类生产流通过程中,经过交易能创造出社会财富的资源。这就好比资金和资本的关系,那些能带来剩余价值的资金,我们才把它叫作资本。所谓发展,就是要素优化配置以不断实现增值收益的过程。高质量发展,也就意味着要素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产出,是全要素生产力的显著提升。
对于要素的理解,我提出一个高度抽象的“两分法”:一类是不可移动要素,另一类是可移动要素。不可移动的要素,主要就是跟自然物质环境相关联的,如土地、区位、气候、矿产、生态,等等。现在的趋势看得越来越清楚了,在一个国家、一个区域经济的发展当中,不可移动要素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下降,而相应可移动要素的地位和作用在不断上升。可移动要素,有劳动力包括人才,还有资本、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
一个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毫无疑问要靠要素的全面丰富,但更要靠要素的优化配置。不可移动要素固然不可或缺,但已不是区域竞争制胜的决定性因素。尽可能汲取可移动要素“为我所用”,才是区域激烈竞争中最终胜出的一大法宝。
我们总是在讲区域协调发展,这是总体的要求和长远的导向。但再讲“协调”,还得无可否认区域经济的竞争是常态。这些可移动的要素,凭什么就到您这里来而不去别的地方?那就取决于您这里能否营造出一个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好的营商环境,意味着资金和成本的洼地,人家都愿意往您这儿投;好的营商环境,又意味着人才和事业的高地,人家都愿意在您这儿干。营商环境这个看起来再“软”不过的东西,最后竟然成了区域发展中最硬的竞争实力。现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都比较充分了,只有“君子求诸己”,老老实实地把自身的营商环境建设好、优化到位,才有希望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比拼中脱颖而出、终成正果。
优化营商环境,“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政府和官员
我这里说的政府,是指广义的政府,包括了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甚至是公共管理职能延伸到的事业单位,或谓整个上层建筑。我在跟踪研究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发现经济生活中确有市场主体发育不足、企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但老话说:“人随王法草随风”,关键还在于“权力不可任性”。这些年来,对我们营商环境影响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又是哪些事情,更突出地影响到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预期和信心?我感到是政策多变、合成谬误;是听风就是雨,唯上唯书不唯实;是内卷、“躺平”,是一刀切、运动式;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还有烦琐哲学、帽子牌子满天飞,文山会海和过度考核已经成了一种新的“公害”。优化营商环境,的确还是要政府多一些“刀口向内的真改革”。
当下优化营商环境的要害,还需要关注和解决“非经济因素”的负面影响。经济的好坏,固然与经济周期、产业结构、运行质量等经济因子有关,但现在看来,非经济因子的地位更突出,影响面更大。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官员的思想作风,说起来和经济本身似乎有一段距离,但其实联系非常紧密,而且外溢影响特别大。连列宁都说过,“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更何况我们的经济学就是“政治经济学”了。
营商环境的优化还要跟工商文明的进步联系在一起
营商环境一大块是基础设施等硬环境,这一块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投资和建设,已然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不少发达国家。但制度和人文的软环境呢,恐怕还有较大的差距。制度后面是制度文明,制度的落实也要靠人文环境。为什么大家总爱说“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呢?这是因为营商环境是和人文融为一体的有温度的,可感知、可体验的环境,不仅仅是建在地上的基础设施和挂在墙上的规章制度。
有的地方把营商环境分解为行政、市场、政策、法治等多个方面,其中还有一个是人文环境。理论上可以做这样的抽象,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这几者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内在有机、浑然一体的。人文这个东西,似乎好像看不见、摸不着,但实际上它“无所不在、无所不能”,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极其巨大而深刻的作用。所以,我也总愿意把人文经济和民营经济、生态经济、“数智经济”连在一起,说成是浙江区域经济发展的“四张金名片”。
我们这个国家,有着长达数千年的农耕文明,并曾在这个形态上雄踞世界之首。但自英国工业革命以来,我们是大大地落后了。虽经洋务运动的努力,也曾追赶了一阵,但最大的进步,还是发生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的短暂几十年里。
无论是产业、科技还是工商文明,我们都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譬如精工精益、品质制造,工业化的“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不到位,那就难免会有些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更不要说像产权、契约、诚信、法治这一整套的东西,我们要想明白、做到位,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我们现在的挑战在于:工业化尚未到位,数智化时代已然来临;我们既要争数智化的先,但也不能忘了补工业化的课。万丈高楼平地起,认知和理念的大厦,同样不能建立在沙滩上。
“坚持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优化营商环境,要害是推进实现经济活动中全部涉法主体权利、机会和规则的“三个平等”。这其实是党的十八大的要求:“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要求:“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
贯彻“三个平等”的核心要求,首先要落实在公有和非公有不同的市场主体之上。其次“三个平等”要体现在不仅仅是名义宣传上的,更重要的是在实际生活中的。最后“三个平等”要全方位覆盖行政和市场“两类主体”。只有不同所谓纯粹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而无行政主体在监管层面遵循和管控的“平等”,或在特定交易中政府作为“准市场主体”参与的、基于合同契约同其他市场主体的“平等”,那“三个平等”的要求,恐怕也很难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完整的落实。至于行政和市场“两类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如何达成全覆盖的事实平等,那就要贯彻落实“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章》)”“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的精神,也即所有经济领域中的涉法主体,都要自觉践行“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基本法则。
(作者为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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