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友国(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撰写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开宗明义地提出,“战争不可避免的原因是雅典势力的增长和因此而引起的斯巴达的恐惧”。修昔底德的这一论断,从历史哲学的高度提出了修昔底德陷阱,提出了一个对世界秩序的重大挑战,一个崛起大国和一个守成大国之间竞争与冲突的必然性,即国家实力此消彼长的结构性矛盾将引发战争。“修昔底德陷阱”既不是宿命论,又不是悲观主义。修昔底德陷阱可以发生在任何领域,但在国际事务中这一概念的内涵最为危险。这一现象在几千年来一直困扰着外交领域。其实,有识之士,早就对此有所体察,并表达了深深的忧虑。习近平主席曾在访美时指出,“世界上本无‘修昔底德陷阱’,但大国之间一再发生战略误判,就可能自己给自己造成‘修昔底德陷阱’。”
“修昔底德陷阱”的认识误区
首先,“修昔底德陷阱”的预设是对立思维。近代以来,政治制度的不同往往是国家之间对抗和冲突的一个重要根源。在这方面,西方和中国的价值观全然不同。中国相信不同政治制度的和谐共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人民自己的选择。但西方往往却将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家视为竞争者甚至敌人,这是典型的对立思维。
其次,“修昔底德陷阱”的预设是冲突思维。“修昔底德陷阱”预设的崛起大国与守成大国之间必然产生冲突的论断认为二者之间的冲突是零和游戏,此消彼长,以冲突的思维看待国家之间的关系。习近平主席曾指出:“国家之间难免存在矛盾和分歧,但搞你输我赢的零和博弈是无济于事的。”这种冲突思维显然忽视了世界多极化趋势下国际环境的复杂性,世界各国只有携起手来才能应对各种风险挑战。世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相互尊重、精诚合作,而不是猜忌对立、零和博弈。
第三,“修昔底德陷阱”的预设是霸权思维。霸权思维,也是霸权主义。霸权主义是指一国凭借其政治、军事和经济的极大优势,在全世界或个别地区维持秩序、主导国际事务或谋求统治地位的政策的意识形态。霸权主义在实践中就是指大国、强国、富国欺侮、压迫、支配、干涉和颠覆小国、弱国、穷国,不尊重他国的独立和主权,进行强行的控制和统治。世界上一些大国无视别国发展需求,深陷弱肉强食、赢者通吃的霸权逻辑中,对别国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指手画脚,还动辄“退群”“筑墙”“脱钩”,竭力维护自己的经济科技霸权,沦为世界经济复苏发展的“搅局者”。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破解“修昔底德陷阱”的中国方案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是一时一事、一域一国之变,是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国际社会向何处去首先就要跳出对立、冲突、霸权思维客观看待国际格局的变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超越“修昔底德陷阱”的理论突破,更是为构建新型大国关系,形成互利共赢的国际合作格局提出的中国方案。与“修昔底德陷阱”的预设恰恰相反,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和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向前发展。
首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预设是共赢思维。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其要义就在于摒弃你输我赢、赢者通吃的旧思维,奉行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在国际和区域层面建设全球伙伴关系,坚持“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在国际政治格局演变过程中,各国应该一起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发展,各国不分大小强弱,不论其社会制度如何,共同享受尊严、共同享受发展成果、共同享受安全保障。
其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预设是平等思维。实现共赢多赢的前提在于尊重各国主权一律平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则是缩小贫富差距、追求公平正义。世界上主权国家林立,大小国家相互尊重、一律平等是时代进步的要求,也是联合国宪章首要原则。联合国不是大国俱乐部,更不是富人俱乐部。各国主权平等,任何国家都没有包揽国际事务的权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有效路径就在于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第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预设是共同利益思维。当今世界,国际社会日益成为一个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整体。人类利益属于全社会的共同利益。随着时代的发展,世界各国基于这些共同利益构成了一个有机结合体,其生命力和活力是各国之间的相互交往。合则两利,斗则俱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要靠国际规则来保障,国际规则要以实现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为目标,不能以损害一些国家的利益为代价去实现另一些国家的利益。只有真正多边主义的包容性国际规则,才能真正实现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
维护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新形势下,国际法日益成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可或缺的桥梁和堡垒,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着眼整体与长远,体现人类社会的新趋势、新愿景,突出了新时代对国际法治的方向性引领,它以独立平等为底线和起点,以文明多样共存为交往原则,以公正有效为行为方式,以互利共赢为最终目标,引领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发展方向。
以国际法的和谐思维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虽然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关系,但它不再只是国家间的法律,而是属于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冷战”时期的国际法是共处的,而缓冲时期的国际法是合作的,“后冷战”时代的国际法则正在朝着“共进”迈进。鉴于国际法的内容越来越注重个人权利和全人类整体利益的保护,当代国际法已经具有明显的国际共同体法性质。在国际政治格局演变过程中,各国应该一起,在国际法框架内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发展,各国应该共同享受尊严、共同享受发展成果、共同享受安全保障。国际法的和谐思维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赢方向是相向而行的,是助推与被助推的关系。
以国际法的平等思维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反对干涉别国内政,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国际法是平位法的属性决定国际社会是一个高度分权的、横向的“平行式”社会。国际社会的基本成员——各国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在国际法的遵守环节和执行领域,并没有一个强制性的、自上而下的机构。
以国际法的规则思维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裁定了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其本身即反映不同国家的国家利益。不管接受现行国际法,还是制定未来的国际法,国际法都是国家之间互动的结果。因此,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也是不同国家利益间相互妥协的结果。相互妥协意味着规则思维,规则思维本身就可以用于固定和确立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约束大国霸权的任意和专断,即便此种固定和约束都是不完满的。不仅如此,国际法的规则还提供了一个程序正义的平台,允许各方都可以诉诸国际法,参与有关实质问题的公共辩论。同时,国际法的规则还为国际论辩提供了基本的话语词汇和认识框架,进而成为国际法治建设有益的起点,助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以国际法的普遍利益思维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化的发展,导致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出现。国际实践表明,由平等主体组成的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某些需要由国际法加以保护的基本价值或共同利益,这也构成了国际法的普遍利益思维。国际法的普遍利益思维强调“对一切义务”或共同体义务的概念。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的核心。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再一次唤起了人们对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向往,自然也成为各国参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道德基础和感召力所在,国际法的普遍利益思维自然也顺理成章地助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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