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于11月20日起施行
《拉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于11月20日起施行
注意!生活垃圾须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近日,记者了解到,《拉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20日起施行,此举旨在加强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办法》分别从规划和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减量措施等方面明确了拉萨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投放要求等相关内容,进一步提高拉萨市垃圾分类的规范性、强制性,明确了各相关责任单位、企业职责及个人的基本义务。
城市生活垃圾分四类
《办法》规定,拉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其中,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厨余垃圾,是指食堂、宾馆、饭店产生的餐饮垃圾、居民日常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性垃圾,主要包括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茶渣、小骨头、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垃圾、腐肉、畜禽产品内脏、过期食品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分区域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根据《办法》规定,拉萨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住宅、商业楼宇等区域将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等区域也将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居住区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和分类收集箱房或者桶站;单位区域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箱房,有集中供餐的单位餐厅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餐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和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一般区域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禁止混合收集已分类垃圾
《办法》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公布预约电话和收费标准。
与此同时,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办法》指出,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可回收物由环卫服务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运输。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要求运至规范处理场所。
《办法》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垃圾分类收集点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办法》指出,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违反规定,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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