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布2022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据生态环境部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了10起优化执法方式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生态环境部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发布实施《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辽宁、黑龙江、内蒙古、河南、福建、山东、江苏、浙江、西藏、江西等地生态环境部门以《指导意见》为指引,结合本地实践,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探索以政府公共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执法,持续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问题精准化、智能化、社会化发现能力,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严格执法,将群众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对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举报人实施重奖。对上述省份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办案单位特予表扬。
(一)辽宁大连利用无人机精准发现线索查处固废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30日,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炼铁、炼钢工序产生的水渣、尾渣等工业固废在厂区内露天堆存,由于堆存总量多、面积广,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该公司堆场进行拍照取证,经过图像分析、面积测绘和信息标定,确定厂区内共存在22处工业固废堆场。执法人员随即逐一开展地面查证,发现位于该公司厂区南部的3处炼钢尾渣堆场均未设置导流渠与渗滤液集排水等设施,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规定。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测绘得出3处堆场的占地面积分别为6883平方米、2586平方米和6795平方米。面对证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承认在此处堆放了约10万吨工业固废。
【查处情况】
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在日常执法和各类专项行动中的应用,通过无人机等科技手段辅助锁定问题线索、评估污染程度,迅速掌握现场情况并固定证据,大幅提升执法效能。
(二)黑龙江大庆利用无人机查处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8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安肇新河流域排污口进行巡查时,发现大庆市丰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马家窑分公司厂区内存在多处纳污坑塘。省执法局立即将问题线索转交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大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属地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生产设施已拆除,污水处理站站房于2020年1月倒塌,污水处理设施已停用。该公司工作人员擅自将生产废水通过一根长约100米、直径约15厘米的铁管排放到厂区内两个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水坑。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两个水坑里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东侧水坑的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5.7倍、生化需氧量超标18倍、氨氮超标3倍、总磷超标0.5倍、总氮超标2.1倍;西侧水坑的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2.9倍、生化需氧量超标3.4倍,氨氮、总磷、总氮未超标。
【查处情况】
大庆市丰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马家窑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并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启示意义】
强化科技手段运用,积极推广无人机巡查执法,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固定违法行为证据,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置率,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撑,实现严格执法、精准执法。
(三)内蒙古、河南联手查处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件简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镶黄旗巴音塔拉镇旧学校院内非法收集废弃储油罐和油污造成环境污染。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航拍发现镶黄旗巴音塔拉镇旧学校院内南侧和西北侧堆存有大量废弃油井的配套设施设备(抽油机、储油罐、管线等)、含油碎管料等拆解出来的零件和油泥(人工装袋),现场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立即邀请盟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经实地调查,现场发现露天堆存废油泥约45.04吨,含油碎管料约18.76吨,废弃原油储油罐45个。经询问,李某某已销售切割后的废弃原油罐160个,约300吨。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现场废油泥等物质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废油泥(HW08-071-001-08)、含油碎管料、废弃原油储罐(HW49-900-041-49)均为危险废物。现场负责人李某某向执法人员出示了焦作市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该企业对李某某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的复印件,但李某某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执法人员初步认为李某某提供的材料存在疑点需进一步核实。内蒙古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向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致函,商请协助核实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及委托收集手续等问题线索。经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核实,李某某提供的材料均属伪造。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同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目前,镶黄旗公安局已将李某某等相关涉案人员刑事拘留,逮捕归案3人,网上追逃2人。
【启示意义】
两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联手,突破跨省调查取证案件办理瓶颈。及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固定证据的全面性、责任认定的准确性,保障案件顺利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侦办。将生态环境犯罪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有机结合,同步推进了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
(四)福建三明“管护队”协助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三明市建宁县基层生态综合管护队反映建宁县斗埕工业园区附近氨味刺鼻。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派员会同管护队利用无人机对园区内企业开展排查,发现一闲置厂房内有人员活动痕迹。执法人员随即驱车前往现场突击检查,发现福建佰意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铝灰熔炼生产线加工生产铝锭。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现场物质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该公司原料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物质为铝灰、铝渣、二次铝灰,均属于危险废物。经称重,该公司厂区内储存的铝灰、铝渣、二次铝灰共计2416.6吨。
【查处情况】
福建佰意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福建佰意达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目前,当地政府已依法将该公司取缔关闭。
【启示意义】
充分发挥基层生态综合管护队网格监管的“哨兵”作用,发现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对接联动。利用无人机快速锁定问题源头,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持续保持对危险废物环境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五)山东烟台“环保医生”助力破解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9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分析企业排污智能管控系统、自动监测系统等相关数据,初步认定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存在异常情况。2021年7月12日,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市环境监控中心、第三方“环保医生”(行业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公司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突击检查。检查组进入厂区后,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大幅度升高的异常情况,执法人员在确认自动监测设施、视频监控、智能管控系统、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均正常后,将排查重点聚焦在废气采样口。通过上下管路溯源,执法人员发现采样头附近有隐蔽的PU管线,沿该管线走向继续排查,在厂区东南一仓储室内发现制氮机和输气装置。面对证据,该公司负责人最终承认其在采样头附近输送氮气稀释污染物排放浓度。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1年7月26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属地公安机关于7月30日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综合运用企业排污智能管控系统、自动监测系统等多种非现场执法方式发现线索,会同监控部门、“环保医生”开展技术分析,联合公安部门控制现场,锁定违法证据,依法严厉查处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在线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坚决制止和惩处恶意违法犯罪行为。
(六)江苏南京利用在线监控精准查处篡改伪造数据及超总量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2日,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江苏澄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RTO排口CEMS在线监测设备中氮氧化物转换系数被人为从1.533篡改为1.0,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同时,执法人员通过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监管平台核查发现,澄扬公司RTO排口CEMS监测设备于2020年6月29日完成验收备案,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氮氧化物排放量累计1.706吨,超排污许可年排放量限值(1.08吨)0.57倍;颗粒物排放量累计0.66吨,超排污许可年排放量限值(0.06吨)10倍。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江苏澄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废气排口在线监控设施进行查封扣押,并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2名涉案人员已移交检察机关。
江苏澄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是应用在线监控数据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的基石。通过在线监控数据发现并锁定案源,充分体现了精准执法的威力,也为排污许可证执法拓宽了途径、指明了方向,为完成“减排”“降碳”生态环境保护核心任务提供了坚强的执法保障。
(七)江苏南通查处土壤生态环境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5日,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原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的地块现场检查发现,如皋长盛码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取得该地块所有权,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存在污染情况,需要进行土壤修复。经查,如皋长盛码头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对该地块进行了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编制了《场地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2019年12月23日,该地块被纳入《江苏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一批)》。2020年6月,如皋长盛码头有限公司在该地块修复未通过省级评审的情况下,将该地块租赁给第三方单位开展水泥集装箱拆箱换装罐车项目建设。
【查处情况】
如皋长盛码头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4.4万元罚款,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处以0.8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双罚,督促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壤污染责任人切实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八)浙江杭州查处在江河擅自新建排污口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0日,接群众举报,原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现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珐酷鼎河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厂区北侧何家弄港河道发现建有两根白色塑料排污管,现场未发现排水,但河道表面有白色泡沫。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涉嫌未经同意,擅自在江河新建排污口,用于排放糖化车间设备清洗废水。执法人员对河道河水和糖化车间内排放口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指标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
【查处情况】
杭州珐酷鼎河酒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将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划入的执法事项纳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严格履行职责,依职权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九)西藏阿里对群众举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3日,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阿里地区环城北路有人非法收集转运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阿里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经查,侯某某等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转卖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共25桶。
【查处情况】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包括当事人侯某某在内的田某、景某、殷某等进行行政拘留。非法收集的废机油依法交由阿里地区废机油集中收集点进行处置。
2021年10月,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依据《阿里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将群众举报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对通过举报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给予举报人重奖。
(十)江西新余对群众举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某企业外排污水流入周宇江。根据举报线索,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经核实,新余新钢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球团厂在对脱硫设备废水沉淀池进行清污作业过程中,造成沉淀池含脱硫石膏废水外溢,废水沿雨水沟和集水井从该单位厂区东面围墙外的雨水排口流入周宇江。经取样检测,该单位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450mg/L,超过《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规定的浓度限值14倍。
【查处情况】
新余新钢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球团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按要求在规定限期内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1年5月7日,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新余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千元奖励。
【启示意义】
推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促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有效调动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增强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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