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合力,近日,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发生在西藏自治区境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奖励最高可达2万元。
记者了解到,《办法》共22条,主要围绕属地管理、资金保障、奖励范围和金额、举报途径、奖励兑现、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了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热线12369、来信来访、互联网、微信平台等途径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结合举报核实情况和奖励范围,按照一般违法行为、较重、重大违法行为分级,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分1000元—5000元、5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三个档次进行奖励。记者了解到,对较重以上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由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综合举报问题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影响及举报对违法行为查处发挥的作用等因素在奖励金额范围内确定奖励金额。通过举报对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特别重大贡献或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经研究奖金翻倍。除现金奖励之外,还鼓励各市地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增强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的积极性,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不足和盲区,形成“共管、共治、共赢”的生态环境保护良好格局。
日前,围绕该《办法》,阿里地区、日喀则市分别出台《阿里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日喀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将群众举报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通过举报受理、立案查处、兑现奖励资金等工作流程,依法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案件,并按照举报奖励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充分调动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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