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9年3月起施行
日前,《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大气污染气象研究,共同做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工作。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的建设与管理,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并实现与审计机关、气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
《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大气污染气象研究,共同做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工作和生活服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严重下降应急预案,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或者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严重下降时,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相应的响应措施。
《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当出现涉及多个地市的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联合开展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煨桑、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沙(扬)尘是西藏大气污染的主要贡献源之一。《条例》明确规定,当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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