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求是》杂志2019年第5期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文章指出,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深化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这一重要论断,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指明了方向路径。
坚持党的领导。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必须明确党是反腐败斗争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必须突出党的领导在反腐败斗争中的根本地位,坚决执行党对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决策。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首先,要把党总揽全局与人大、纪委、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构依法依章履职结合起来,要求各主体在党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行动有序、相互协调。其次,要把党总揽全局与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积极探索执纪执法相互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实现路径,高质量推进巡视巡察全覆盖,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再次,要把党总揽全局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日常工作结合起来,逐步完善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基本思路、组织形式、工作体制、决策机制和实施举措,使反腐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确保反腐败工作真正落地。
强化法治思维。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就要强化法治思维,树立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是指受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约束、指引的一种思维方式,在反腐败工作中,法治思维的核心要义是限制、约束权力滥用。强化法治思维,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首先,要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反腐败工作应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办事,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次,要树立权力制约思维。在某种意义上,反腐败就是要防范公权力的滥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必然要求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督促公权力部门或组织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严格职责权限,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从而遏制腐败。再次,注重保障公民权利。腐败行为从根本上讲是对公共利益或人民权利的侵害。腐败治理的观念、模式、制度等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基础上推进和保障权力监督。
健全法律体系。健全的反腐败国家法律体系是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其一,要健全包括宪法、国家监察法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在内的反腐败国家法律体系。宪法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建构反腐败国家法律体系提供了坚实根本法依据,国家监察法则是反腐败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其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提供了统领性和基础性法律依据。与国家监察法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反腐败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相对而言还不够健全,应加快完善相关实施细则,促进监察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监察权与司法权之间的有效衔接,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法律体系。其二,要根据公权力的生成和运行原理,靶向治疗、精准惩治,形成预防、监督、惩罚、教育、保障相结合的反腐败国家法律体系。腐败最本质的特征是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反腐败国家法律体系也必须覆盖公权力生成与运行的所有环节。应强化立法对腐败的惩治与威慑功能,解决反腐能力不足问题,有效促进不敢腐局面的稳固;通过建构以消除腐败机会和条件为目标的预防性立法,及时发现腐败问题,确立和完善腐败防范机制和精准矫正机制,形成制度反腐的长效机制;发挥观念引领与促进功能,激发公职人员对腐败进行自觉、自愿、自律抵制,为不敢腐、不能腐立法提供必要补充和软性支撑。此外,健全反腐败国家法律体系还要处理好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在合理划分适用对象、领域和范围的同时,保持二者协调一致,切实增强强制力与约束力。
完善监督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构建上下一体、左右联动的监督体系对于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要明确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基本构成。党内监督是反腐败监督体系的核心部分,突出了中国共产党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是反腐败监督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旨在发挥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是以公民权利为基础的由下而上的监督形式,是反腐败监督体系不可或缺的环节。第二,要明确不同监督系统的各自作用。党委在反腐败监督中担当反腐败主体责任,既要强化党内监督,又要加强国家监察。党内监督应负责党内纪律检查,围绕全体党员是否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国家监察应围绕公共权力运行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群众、媒体承担着为纪检监察和国家监察机关提供信息资源、监督其履职的双重职责或义务。第三,要确保监督体系协调统筹、监督有力、制约有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反腐败监督体系存在相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分工协调等问题。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我国已基本实现纪检监察与国家监察有机衔接,并在加速打破不同监督系统壁垒,形成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党纪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纪检监督与国家监察相结合的监督格局,从而促使具有互补功能的监督手段和监督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实现反腐败监督体系的整合优化,发挥反腐败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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