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放矢:以法治助力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重大战略,涉及范围广、部门多,利益关系比较复杂。从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看,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统筹城乡关系、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化解农村基层矛盾,都离不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需要运用法治手段实现乡村振兴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充分发挥法治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推动农业农村改革进一步深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
以法治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产业兴旺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促进产业兴旺需要实现土地、人才、资本等多种资源和要素高效、优化配置。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财政资金为杠杆,增加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财政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推动各种力量投入乡村产业发展,支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通过土地制度改革,规范农地流转,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拓展乡村产业发展空间。为此,需要进行科学的法律制度设计,在经营主体资格、公平竞争机制、产权平等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以法治保障城乡融合发展。为实施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这就要求通过制度创新构建能够满足城乡融合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加快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人才、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比如,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律法规,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加快形成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以法治保障乡村有效治理。当前,乡村治理的运行机制与乡村治理的新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乡村基层组织治理能力不足等问题亟须解决。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的制度基础,需要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应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就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有效调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运用法治方式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不断提高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充分激发乡村治理的活力和创造力。
以法治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地区在土地征收、移民搬迁、环境污染、集体资产经营等方面出现许多新情况,对加强法治建设、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出了紧迫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应树立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多元法律纠纷解决途径,综合运用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方式预防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不断提升其法治素养。
(作者为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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