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人也应恪守法律与伦理规则
江苏卫视元旦跨年音乐会虚拟邓丽君与周深同台歌唱,现场效果足以以假乱真;万科集团给虚拟人“崔筱盼”颁发优秀新人奖;央视AI手语主播正式上岗,为冰雪赛事提供24小时实时手语服务;多个互联网巨头积极布局虚拟人带货直播,声势浩大……近段时间以来,有关虚拟人的新闻不时见诸媒体,引发社会关注。
虚拟人是人吗?答案是明显的,虚拟人不是人。尽管回答容易,但要说清楚绝非易事。在这篇短文里,笔者没打算把这个问题说清楚,只是想就虚拟邓丽君、虚拟员工、以及元宇宙中使用虚拟人这三种情形进行分析,看看存在哪些相关的悬而未决的法律与伦理问题,与大家探讨。
逝去的明星、职场上活跃的虚拟员工、虚拟的主播,与真人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没有主观世界,但又貌似有主观世界,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最根本的挑战:法律与伦理是以人为主体的,虚拟人没有主观世界,不是主体,那么是否应该有对应的虚拟法律和伦理来规范这种“貌似”?
先说虚拟邓丽君,邓丽君本人已经仙逝多年,她已经管不了人间事了,主体不存在,也就不可能有肖像权。但我国民法典规定,已逝人士的肖像受到侵害时,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去世的,其他近亲属可以进行维权)。但当已逝人士没有近亲属时,在有人严重侵害死者肖像,损害公共利益时,是否可以考虑由检察机关来履行相关职责?这就涉及到人的“权利”与“利益”的区别问题,在哲学上可以追溯到道义论与功利论,也涉及到一个“人的度规”(Humanitude)的概念及尊严问题,有待深究。
万科把优秀新人奖颁给了一个虚拟人,这就引出了虚拟人与真实员工竞争是否合乎伦理的问题。据报道,虚拟人“崔筱盼”催办的预付应收逾期单据核销率达到91.44%,远超其他真人员工。其实,这个核销率是人工智能的功劳,其他员工与人工智能比赛,怎么能比呢?这里涉及的主要伦理问题是将人物化,可以类比为将清洁工与扫地机器人进行扫地竞赛,是对人尊严的贬损。在笔者看来,万科此举更多是宣传的噱头。如若当真,可万万使不得。
如果虚拟人是以现实生活中的真人为蓝本,比如有人故意使用了某当红明星的肖像,虚拟出一个人物形象,在商业上获得很大成功,那么这算不算侵犯了这位当红明星的肖像权?如果有人认为算,笔者是不同意的。道理很简单:如果算,那么建模者建模的任何一个虚拟人,都有可能侵犯了某个未知人士的肖像权,因为全世界能找到与虚拟人酷似的真人的概率是相当高的。因此,在笔者看来,更为合理的做法是,这种情况下不应该被视为侵权,否则,虚拟人就无法设计和推出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虚拟人不能以相关真人的名义出现,否则就可能出现某些法律风险。
如果在元宇宙里使用虚拟人呢?由于元宇宙里的人都是虚拟的,就看这个虚拟人是否以一个真人为承载了,没有承载的叫NPC,有承载的叫人替(avatar)。但不管是avatar还是NPC,都是虚拟的,不会被混同为真人。但如果虚拟现实世界中真实存在的人,并以他们各自的名义出现,那么就应当经过本人同意,否则这些虚拟人就有可能被误认为是他们自己的人替,这些虚拟人在元宇宙中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追溯到现实世界的真人,如此一来,这些真人的人权就被侵犯了。在伦理上,侵犯基本人权要比一般的损害利益更为严重,虚拟世界的规则就应该以此条伦理原则为基础。
(作者系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中山大学人机互联实验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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