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乃军:养老金融,中国正补上短板
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正式发布,对个人养老金的参加范围、缴费水平、税收政策等作出具体规定。消息发布后,由于“个人养老金”事关普通人养老,该《意见》的发布引发广泛关注。
1880年代,德国开始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现收现付”模式,即由当前工作者缴纳养老保险金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标志着社会养老保险的诞生。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社会出现人口老龄化,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加大,“现收现付”制度的可持续性面临挑战。因此1970年代,一些国家开始实施“预先积累制”的养老金模式,如美国建立了个人退休账户制度,积累制个人账户成为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继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和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之后的第三支柱。自1974年以来,美国养老金融资产中第三支柱占比持续上升,直接带来2008年养老金改革,建立了国家雇员养老金信托的个人账户制度。
通过对比能看出,中国未来养老金融中强化个人责任符合国际趋势。事实上,2019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就提到“夯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财富储备”,强调要补齐我国社会养老财富的短板。
但是要明确一点,个人养老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而不是替代。《意见》中说得很清楚,面向范围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个制度主要面向没有满足这两项养老保险的群体。比如自由职业者,据统计,我国2021年自由职业者超过2亿,他们参加城镇职工保险有困难,而目前城乡居民保险待遇水平有限。未来他们可以通过个人养老金制度,在退休后获得更好的养老保障。
同时,这个制度最大的特点是“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这意味着没有政府补贴,没有单位缴费,完全由自己缴费,同时它也不同于社会保险,没有现收现付,没有养老风险的互济与分担,而是采取自我预先积累的方式。
另外,这次提出的税收优惠也符合国际规律。文件中强调“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未来还会根据各种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这让人想起美国1974年通过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和1978年的《国内税法》,如果没有税收优惠,美国的补充养老金融不可能发展到今天的程度。我们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未来也会依靠个人综合所得税制度得到促进与发展。每年12000元将会成为个人养老金附加扣除的标准,这一标准短期内很难大幅提高。因为美、英等国的历史都证明,税收优惠要有限额,要防止高收入群体通过大规模养老金缴费造成的不合理避税。
最后,此次文件强调了养老金融的要求,“参加人达到退休年龄或符合其他领取养老金的情形,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这是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核心,很多人提出,这种个人积累,没有国家补贴、没有单位缴费,也没有人承担长寿保障,意义何在?事实上,养老金到退休年龄后才可以领取,这不是简单的存款和投资,而是为养老所做的准备,这种锁定性、独立性和长期性是养老金融的基本要求。
总之,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其个人账户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和我国国情。相信在未来,更具操作性的细则、相应的养老理财产品也会随之出台。(作者是中国科学院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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