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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私募基金需警惕三大风险

缪因知 发布时间:2024-01-03 08:37:00 法治日报

  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5件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问题予以回应,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标准,以加强办案指导。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例,其一方面可以为创业者提供融资,另一方面,相关企业在创业成功时,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高额回报。故而私募基金一向是资本市场的热点之一。不过,其也有相对不透明性、高风险性等特点,因此尽管国家对私募基金的事前监管强度低于公募基金,但相关事后执法司法却不放松。

  这次发布的5件案例都是在2015年后才进入刑事司法流程的,有的终审判决在2023年才出炉。从这些案例来看,案件类型各不相同,可以归纳出涉及私募基金投资和管理中的三大风险。将其列示出来,既可警戒投资界人士,也可为投资者的日常维权提供参考。

  第一类是基金违法募集的风险。法律对私募基金存在不少监管要求,如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到基金业协会备案,对基金的投资人数有上限要求等。实践中,一些不规范的基金运营者为了尽快实现资金到位,往往允许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弱的投资者“拼单”“代持”。“前端不正后端歪”,此类基金募集后,往往也不按照规范分账户运营,而是会混成一笔糊涂账,打着甲项目的名号投资乙项目,借新债还旧债,最后管理人力不从心,资金链断裂,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如此次公布的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虽然其是合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其实际行为并不构成合法募集私募基金资金,而且资金被混同使用,因而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有些私募基金虽然存在不规范经营之处,但如果经营顺利的话,管理人一般也会给予投资者一定回报。相比之下,危害性更大的是“假私募,真诈骗”,即一开始就没打算正经投资,资金到账后就直接转为其他用途,投资者从一开始就基本没有获得收益的可能,如此次公布的中某中基集团集资诈骗案,相关人员涉嫌集资诈骗罪,刑罚也更重。

  第二类是基金管理人员直接非法占有基金资金的风险。私募基金本身是“管钱的”,利益诱惑多,又不是上市公司,运作相对不透明。如果管理人员直接在账目上赤裸裸地把一个基金的资金挪用到另一个基金中,或挪为他用,那么就会构成挪用资金罪。而如果是利用职务之便,做假账、修改真实交易数据、隐瞒收入来侵吞资金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此次公布的案例中也有所涉及。

  第三类是基金管理人员实施其他违法履职行为的风险。这可能体现为多种形式,此次公布的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就涉及管理人受贿。相关人员在将基金资金用于收购某地产项目的过程中,受贿数百万元以帮助某公司中标该地产的玻璃幕墙等工程,并透露了项目预算等信息。此案涉及情形不是私募基金所特有的,因此更具有普遍警示意义。

  我国近年来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和执法均有所加强。本次公布的案例均涉及多个主体,行为环节多,资金链长,投资者要自行通过民事起诉方式维权的话,较为困难,甚至根本就不易发现案件线索。因此,公安、检察机关介入调查起诉,可以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投资者信心,促进私募基金业规范发展。

  与此同时,投资者也应该秉持“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较之于公开市场散户,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经验更丰富、投入的资产更多,可以依据法律和基金合同更积极地行使监督管理人的权利,如定期了解相关投资信息,而不是以过去买理财产品的思维坐等管理人刚性兑付承诺的高收益。

  有鉴于此,对于投资者来说,最要紧的是在事前抵制诱惑,不要在明知的情形下还主动参与相关不合格、不合法基金产品的募集,也不能因为管理人个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就认为高枕无忧。无论投资机会是来自网站、电话、亲友,还是讲座、推介会、分析会,越是天花乱坠的说辞,越是“贴心方便”的购买渠道,越是信誓旦旦的担保,就越值得警惕。

  (作者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编: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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