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毛:民法典的社会治理价值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我国经济发展行稳致远,社会生活风清气正,都离不开民法制度夯实基础、与时俱进。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从社会治理看,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全面规范民事关系,具有系统性、层次性、科学性的特点,是支撑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制度资源。
第一,提升治理规则的权威性。一般来说,社会治理依靠法治、德治和自治三条路径来实施。法治建立在法律规范和规则的基础之上;德治以道德为基础,以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调节社会关系;自治则是通过法律赋予一定的自主权,社会主体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方式自觉地参与社会治理。三种治理方式缺一不可,各有优势和特色,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而法治更具根本性、长期性、规范性、强制性、权威性。法律规范是基本的社会治理规则,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民法典作为规范民事生活的基础性法律,涵盖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所有民事关系。民法典的颁布,为社会提供了更加系统、更加全面、更加权威的治理规则,能够引导人们正确的民事行为,从而通过权威的治理规则使民事领域的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二,激发治理主体的积极性。社会治理是一项难度系数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科技支撑,而且特别需要公众参与。如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社会主体的自觉行动一样,社会治理也离不开社会治理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实践。只有坚持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建立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才会卓有成效。因此,激发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能动性是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民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民法典全面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需求,聚焦经济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全面加强了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形成更加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有利于更好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恒产者有恒心,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前提,个人财产有法律保障的社会才能更多地形成社会认同;同时,民法典全面加强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保护,不仅适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精神需求不断增长,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加体面生活的需要,而且使比较抽象和模糊的人格权有了清晰的边界和具体的指向,一目了然,便于操作。这些都让社会主体更有安全感和获得感,从而更加自觉和积极地参与社会治理。
第三,维护治理过程的有序性。社会治理关乎人们的切身利益,与治理基础、治理条件、治理环境密切相关,呈现出动态性、经常性、反复性等特征。治理过程的有序需要以和谐的社会关系作支撑,而和谐的社会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和谐的民事关系。有序的治理过程迫切需要权威的法律法规来维系。民法典以内容丰富的法律条文来调节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把错综复杂的民事关系纳入民法典的管理之中,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惩罚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化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使社会治理朝着和谐、有序的方向发展。
第四,确保治理成效的稳定性。社会治理的目标在于长治久安,其目标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而需要久久为功,确保治理成效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所调节的社会关系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普遍性,其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能确认和保护公民各项民事权利,这就有利于增强治理主体的法治意识,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从而为社会治理奠定牢固的法律基础,确保社会治理成效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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