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合同不履行怎么办?
悬赏合同为什么会入法?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理性选择。第二个原因,基于特殊目的而寻求社会联合。
我国民法典将悬赏界定为合同行为,构成要约,一旦相对人履行,合同即告成立,悬赏人不得违约。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王小二丢失手机,悬赏500元,拾得人李小三返还手机时,王小二就得支付赏金500元;按照第499条,如果王小二家的狗走失,悬赏2000元,李小三提供了可靠信息,王小二据此找回狗,就得支付李小三2000元。
悬赏合同由来已久。在中国,从吕不韦一字千金悬赏挑错,到唐宋明清时代遗失物返还的手榜、揭帖,甚至官府的海捕文书,都属于典型的悬赏合同。
悬赏合同为什么会入法?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理性选择。悬赏合同是陌生人社会的交往规则,一方承诺支付赏金,另一方按要求完成指定事项,两厢情愿,各取所需,合于法律的公平正义。
公权力机关有时候也会通过悬赏方式,寻求最大化治理绩效。古代的海捕文书会特别注明赏格,字体最大,颜色鲜亮。直到今天信息化、智能化时代,公安、检察两大机构都还有悬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都可以发布悬赏通告,还必须写明赏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个原因,基于特殊目的而寻求社会联合。近几年,人民法院也在公安、检察之后加入到了悬赏行列,杭州某法院就通过微信小程序悬赏寻找“老赖”。
需要留意的是,既然是陌生人的交往法则,既然承诺在先,悬赏合同必须以互利为前提,而不能重义轻利,甚至剥夺相对方的权利。乐于助人,见义勇为,这是善行义举,应当倡导。但法律不能要求每一个人都当善人好人,不求回报,或者只给点精神奖励或来个手动点赞。要完成特定的事务,别人一样会付出精力,甚至付出代价,加之承诺在前,这种互利是别人行动的前提,所以才有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一说。
如果悬赏人违约爽约,相对人的权利如何保障?简单来说,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自力救济。比如遗失物是否返还,《德国民法典》赋予了拾得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王小二丢了手机,便悬赏找手机。后来李小三捡到了手机,要还手机可以,一手交赏金,一手还手机。否则,李小三有权留置手机,还不构成侵占。
第二种方式,和解或调解。这实际上是一种再缔约过程。如果赏金过高,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赏金数额心平气和地协商,最后达成新的合意。
第三种方式,诉讼。这是最常见、最有效的维权方式。 2012年,某作家新书出版,模仿吕不韦,在自己微博上公开悬赏,鼓励挑错,赏额不是一字千金,而是1001元。
这话自信满满,也就是作家的一种自我点赞和推广行为。但偏偏有位教授自信而且较真,迎难而上,一下子挑出172处错误,计算器一算,172172元。哪知道,作家不认账了。没办法,教授诉请法院维权。法院最终认定18处知识性错误,判令该作家支付报酬18018元。
关于悬赏合同,还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合同成立问题。按照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只要是悬赏人就特定事项针对不特定对象公开发布声明并明确具体承诺报偿条件,相对人一旦履行就视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是赏金条款,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如果单纯就“必有重酬”四个字,那就只能算要约邀请,合同不成立。
二是合同效力问题。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只要没有发生禁止情形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应当认定其效力。
一般而论,悬赏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生效力的情形有四类:
第一类,主体不适格。比如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在网上悬赏还承诺打赏,十元八元无所谓,如果数额巨大,法定监护人又不予追认,那就是无效。即便未成年人已经打赏,行为人也得返还。
第二类,目的非法。比如悬赏代写论文、当枪手代考、帮毕业大学生找编制,甚至要官升一级,悬赏托关系送礼行贿等等。
第三类,标的非法。刘三妹的宠物猫丢了,开出的悬赏条件是小女子以身相许,因为涉及人格权,只能视为戏谑、玩笑,不会发生效力,也没有强制执行力。
第四类,行为非法。比如《西游记》中朱紫国国王悬赏,只要治好病,就平分天下。
此外,相对人不知道有赏金,但完成了悬赏事务,是否有权请求支付赏金?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可以参酌《德国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为防范悬赏人投机,即便行为人不知道、不在乎,只要悬赏人有承诺,也得支付赏金。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不动产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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