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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安:维护新就业形态权益也要打通“堵点”

李长安 发布时间:2021-07-23 08:41:00 深圳特区报

  我们须尽快形成一套公平有效的权益保障体系,以明确劳动关系为主线,清晰划分各方的权责利。

  国家人社部、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意见》从规范用工、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健全制度、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提升效能、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齐抓共管、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十九条指导意见。这是新发展阶段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一项必要而又急迫的重要举措。

  近些年来,我国的新经济新业态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新就业形态领域的劳动者人数也在不断增加。据统计,目前我国以网络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电商主播、在线教育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已近一亿,而且数量还在持续增加。新就业形态以其灵活性、共享性的特点,给传统的劳动关系带来很大的冲击,而合法权益难以得到良好保障,则成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一大 “痛点”。

  之所以会出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现象,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关系难以确认,从而导致责任不清,纠纷不断。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工作岗位的关系不再像传统产业模式下那样紧密,二者间关于薪酬、工作时间、地点等内容的约定呈现更加灵活化的特征。

  目前,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即劳务派遣关系和居间合同关系。在许多外卖平台,一般由第三方公司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平台再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而在一些众包公司,则将自身定位为撮合平台,仅与劳动者签订服务合同,因此并未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不管哪种形式,从直观上看,平台公司似乎都与劳动者不发生直接的劳动关系,这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最大“堵点”,也往往成为部分平台公司逃避责任的最好借口。

  正因为如此,明确平台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成为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必须突破的障碍。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规定,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各种不同形式的劳动关系都做了规范性的说明,这对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精准性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对于民众普遍关注的社会保障问题,《意见》提出了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的要求。在职业伤害保障方面,提出以出行、外卖、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此外,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我们须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形成一套公平有效的权益保障体系,以明确劳动关系为主线,清晰划分各方的权责利。只有如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才能得到切实保障,新经济新业态也才能得到更大发展。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 教授)

(责编: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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