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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型开放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崔 凡 发布时间:2023-01-11 08:37:00 法治日报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对外贸易法,删除了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根据决定,自2022年12月30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于申请进出口环节许可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配额、国营贸易资格等相关证件和资格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不再要求其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这是扩大制度型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我国对外贸易经营权管理的发展史也是一部逐步对外开放的历史。1994年我国对外贸易法发布实施,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当时,除了国有外贸企业,能够获得外贸经营权许可的,主要是大中型国有生产企业。从1999年开始,一些规模较大的私营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外贸经营权,但在注册资本、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等方面仍有一定门槛。此后几年中,这一门槛逐渐下降。2004年,经过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将原来的许可要求改为“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从许可制改为备案登记制,这是外贸经营权放开的重要一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已经不构成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实质性壁垒,但对于企业来说,仍然是一个程序性的负担。此次删除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意味着我国在对外贸易领域的简政放权有了进一步的重大进展。从审批到备案,再到现在取消备案,是我国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一步,也是制度型开放的体现。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也是经实践检验的有益尝试。自2019年12月1日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在自贸试验区内可以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关调整在三年内试行。改革试点实施以来,对外贸易经营者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得以精简,便利度显著提升,受到市场主体广泛认可。实践证明,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这一改革举措是可行的。三年自贸试验区试验为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对外贸易法,删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条款,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不仅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而且有利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推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后,一方面,市场主体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更为便利,尤其是对刚进入外贸领域,或者想同时开展内贸和外贸业务的中小企业而言意义较大;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登记包括其中经营范围的登记,以及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各自的备案登记制度,已经可以涵盖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监管的各个环节,不会形成监管空白。商务主管部门需要直接管理的一些环节,例如许可证与配额管理、国营贸易管理、技术进出口管理等,在“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背景下,可以直接使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来识别经营主体,也可以通过多个部门的数据共享来获取一些信息,不必再通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来进行识别和管理。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是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体现,有助于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持续观察备案登记制度取消后可能产生的影响,跟踪新业态的发展情况,不断根据情况变化调整相关的管理流程,以便在今后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

(责编: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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