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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特区立法权为市场经济开山辟路

张钦昱 张俊 发布时间:2020-10-13 09:22:00 深圳特区报

  改革发展需要法律的支持、引领和保障,改革成果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深圳经济特区依托特区立法权在立法实践中勇当尖兵、力创新局,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开山辟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重要参考,并将继续促进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

  别开生面的法治图景

  深圳经济特区不仅是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改革的试验场,也是我国法治改革的拓荒者,其运用特区立法权,为全国提供可复制的经验,保障深圳特区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一)先行性立法为法治体系筑基

  1992年7月1日,这在深圳历史上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日子。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施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指出,深圳要“率先营造彰显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环境” “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本着“大胆地试,大胆地闯”的精神,深圳经济特区对国家层面存在的立法空白进行填补,如1993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1994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合作公司条例》。深圳借助经济特区立法权开展许多先行性立法,成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开路先锋。

  在国家立法尚不完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之际,深圳经济特区发挥自身优势,大胆探索,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所需先行立法,基本形成贴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贡献智识。

  (二)综合性立法为法治大厦添砖

  开放促进改革,随着改革实践的不断深入,深圳经济特区敢用、会用、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在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立法数量众多,已形成相对完整的体系。深圳经济特区在经济方面的立法表现突出,在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其他方面的立法亮点频出。深圳先后制定50多部构建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法规,推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关于加强碳排放管理的决定》《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各领域立法相辅相成,共同打造特区法治生态系统。

  深圳经济特区的先行性立法为国家立法先行探路,综合性立法让地方立法少走弯路。因深圳经济特区法律体系各要素较为完备,对各地立法的参考性较强。各地通过借鉴经济特区的立法体系,不仅能够迅速回应现实问题,更能发挥法律的积极功能,通过前瞻性立法积极应对新型社会关系,弥补立法滞后性的缺陷,推动法治社会发展。

  (三)精细化立法为法治工程添彩

  本着“精耕细作、精雕细琢”的理念,深圳经济特区从粗放式立法向精细化立法转变,形成细致、严格、规范的立法程序、步骤和方法,保障制定公平合理、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有效管用的法规。在《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等规范的指引下,从立法计划的提出、法规的起草,到法规提交审议前,注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征求各界意见,确立了较为完备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以精细的立法工作机制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对国家尚未立法或者不需要立法的地方性事务进行规范,比如仅生态文明领域,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就有20余部,涵盖水、空气、海洋、噪声、垃圾等方面。

  深圳以先进立法技术率先开展精细化立法,对国家层面立法予以补充,提高立法效能,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不断完善法治系统内部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为国家和其他地方立法提供经验和借鉴。各地以深圳精细的立法机制与法律规范性文件为模板,方便其在立法时立足本地实际,精细化立法,使得法治工程建设更快更好发展。

  独辟蹊径的法治路径

  深圳经济特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改革平台,在改革发展中顺应时代潮流、结合自身特质,在中国法治建设中走出一条独具特色的特区路径。作为先发区域,深圳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的技术和制度,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随着改革不断深入,深圳经济特区制定开启自主创新模式,逐步成为制度创新的模范生。

  (一)借鉴为主的法治试验田

  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一穷二白,改革在全社会形成共识。为避免巨大的制度变动造成社会动荡,降低改革成本,经济特区是中国体制改革道路上平衡成本与效益的优选途径,这也决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的“试验”属性。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充分发挥特区人敢为天下先的精神,敢于‘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作为中国开放度最大、开放层次最高的试验区,深圳在法治方面的率先改革更是义不容辞的使命。作为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从局部向全局的稳步向前的推手,深圳亦是铿锵前行,为我国法治建设积累丰富的经验。

  在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制度背景中,如何克服制度的制定中存在的路径依赖问题,建立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亟需克服的难点。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制度供给缺乏的中国,如何快速建立起一套法律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改革初期深圳面临的又一难题。深圳遂借鉴、移植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结合本土情况予以变通。以借鉴为主的立法,打破原来的路径依赖,提高改革的效率,降低试错成本。深圳在广泛向各国学习的过程中探明道路,稳健地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跨越式的发展。在借鉴的基础上开展法律创制,深圳作为试验田,一路披荆斩棘、既有疾步前行的果敢,又有从容不迫的气度。

  (二)创新为核的法治模范生

  随着改革开放逐步转入深化改革,深圳不仅是改革的“试验场”,更是高质量立法的全国典范。作为全国立法的“模范生”,深圳经济特区主动作为,将有关经验制度化,使其具有普适性,适合全国推广学习,对其他地方立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鉴于深圳的独特优势,2019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对深圳提出更高的期许,确立深圳建设法治城市示范的战略定位。从中国首个经济特区升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在法治建设方面深圳需要通过“成功试验,总结经验,复制经验”,做好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制向前迈进的领跑者。

  改革是深圳之“根”,创新是深圳之“魂”。已经积累丰富经验的深圳结合我国的新形势、新问题,践行中国特色的理念,开启全新的自主创新模式。

  8月26日,正值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项创新性立法也成为了我国极具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这是《企业破产法》出台14年后,补齐另外“半部”破产法做出的有益尝试,为完善市场化退出制度提供崭新思路。深圳不仅在制度上大力创新,在立法理念上也较具特色。比如,《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提出的宽容失败理念、《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中提出的质量引领标准先行理念,《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提出的鼓励公众参与理念等。以创新为核心完善法律体系,经济特区作为法治模范生,一路高歌猛进,乘风破浪。

  方兴未艾的法治愿景

  “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发展极,新时代对深圳提出更高要求。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深圳要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继续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先进样板。

  (一)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城市示范

  四十年来的不断拼搏,法治已成为经济特区的核心竞争力。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制度构建已有初步成效,但还有待完善和深化。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处在改革攻坚期的深圳,需要立足新起点,瞄准新目标,发挥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智慧与艺术,开展高质量立法,将改革开放的旗帜举得更高。“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治”。深圳要继续完善促进经济发展的保障性法规体系;要以人为本,打造体现社会主义民生的法规体系;要坚持党的领导,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规体系。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排头兵,深圳要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城市示范,做好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特区样本,将成功的经验制度化、法治化,做到全方位、全过程、高标准的先行示范。

  (二)优化协同创新的法治引领平台

  奋勇拼搏四十载,深圳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卓越代表。纵观全国,区域的法治建构方兴未艾,但法治发展不均衡的局面在我国仍然存在。如何缩小各区域法治建设差距,充分发挥各地立法创新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各地在立法过程中回应新型社会问题的能力,实现我国法治建设协同发展是当前的难题。“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深圳需要从“试点作用”“模范作用”向“协同作用”转变,发挥其在体制创新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协助提高其他区域立法技术,加快推进全国法治建设齐头并进。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跑者,深圳应当优化协同创新平台,引领制度创新的联通、贯通,带动各区域自主创新,促进我国法治创新全面开花,法治建设在更高水平上均衡发展。

  (三)建造国际一流的法治示范窗口

  随着现代化建设逐步向前推进,深圳的国际化程度稳步提升,成为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佳窗口”。作为彰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生动案例”,今后深圳对标参考的对象是世界一流城市,要示范的对象从国内城市扩展到世界。建造国际一流的法治示范窗口,绝非一蹴而就。新起点再出发势必任重而道远。深圳需要继续发扬敢闯敢试的精神,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要循序渐进推动立法建设由“跟随”走向“引领”,由“学徒”成为“全球标杆”,要从平面法治到立体法治、从外延法治到内涵法治、从传统法治到智慧法治的全面提升。

  作为国际社会观察中国的重要窗口,深圳要继续发扬大胆探索又脚踏实地的优点,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强国梦的实现,向全世界展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不负改革四十年,深圳立法已取得较高的成就,是全国制度创新和法治完善的样板,为全国性立法提供了可推广的样本,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健康发展。“大鹏一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深圳要趁热打铁、续谱立法华章,继续发扬敢闯敢试的精神,用热情与智慧开拓法治建设新路、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

  (张钦昱: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副教授;张俊: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责编: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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